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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朱某某涉嫌盗窃罪

发布时间:2017-04-21  来源:本站  点击量:233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121

 

被告人朱某某,女, 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0********,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高中肄业,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小区****单元****号。2016923,因涉嫌盗窃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1,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1031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916上午1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名山区蒙阳镇******皮鞋店内购买鞋子时,在该店铺仓库房内更换袜子过程中,将店员杨某某放置于房内的OPPOR9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15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盗手机已追退杨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2.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价格鉴定意见;5.证人李某某、熊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

检察员:吴仕莉

20161215

: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816****

 2、证据目录、侦查卷宗叁卷、光盘壹张及零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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