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女, 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0********,汉族,雅安市雨城区人,高中肄业,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盗手机已追退杨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监控视听资料;2.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价格鉴定意见;5.证人李某某、熊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仕莉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