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3001982********,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小学肄业,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扣押现金;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仕莉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
3、涉案款物6700元暂存于我院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