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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李某某、田兆平涉嫌重婚罪

发布时间:2017-04-21  来源:本站  点击量:284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118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8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组,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组。2016826,因涉嫌重婚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28,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兆平,男,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号。20031228,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1825刑满释放。201696,因涉嫌重婚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14,因涉嫌重婚罪,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28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28,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田兆平涉嫌重婚罪,于201610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28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柯某某于20001213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产生矛盾,李某某于2012年、2014年先后两次起诉离婚未果。2014年,被告人田兆平与李某某认识后同居,李某某怀孕后告知田兆平自己与柯某某尚未离婚的事实,田兆平仍与李某某共同生活,并于201511月与李某某生下一子,后两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田兆平家中。

2016826,被告人李某某、田兆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田兆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配偶与田兆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田兆平明知李某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兆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田兆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仕莉

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组,联系电话:1355159****

2.被告人田兆平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号,联系电话:1828355****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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