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8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乡**村**组,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
被告人田兆平,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田兆平涉嫌重婚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柯某某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田兆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配偶与田兆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田兆平明知李某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兆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田兆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仕莉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355159****;
2.被告人田兆平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8355****;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侦查卷宗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