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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经典渎职案例(一)

发布时间:2014-05-29  来源:本站  点击量:2930  

    一、郭兴邦滥用职权案

  四川省原环境保护局局长郭兴邦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四川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牟取利益。其利用手中的权力安排和催促四川省环保局工作人员向不具备条件的绿色公司颁发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证书》、甲级《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工艺设计证书》、乙级《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等资质证书,致使绿色公司取得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郭兴邦还在研究落实国债资金修建垃圾处理厂的相关会议上特别介绍绿色公司的资质情况,力推有关工程由绿色公司承揽。由于绿色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最终导致其承揽的九寨沟旅游环线垃圾处理项目的4个垃圾处理厂存在设计工艺错误、设备质量差、对地下和地表水造成新的污染,以及绿色公司在承担项目建设中违规牟利等问题,达不到建设目的而整体报废,设备类资产、房屋建筑物拆除处理造成的净损失即已达到1300余万元,4个垃圾处理厂拆迁另建。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影响恶劣。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2006年6月以滥用职权罪对郭兴邦立案侦查,2007年12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郭兴邦有期徒刑三年。 

  二、宋世英、张明、张山环境监管失职案 

  2004年2、3月份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发生一起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9亿元,在这起特大水污染事故中,原成都市青白江区环保局副局长宋世英在接到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厂长关于污水中氨味很浓报告后,未及时安排环保局监测站进行监测,未对所发生的水质污染异常情况的原因和污染源进行调查及处理。原青白江区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站长张明将监测到的污水中氨氮含量超标严重的数据,不及时上报区环保局,致使区环保局未能及时掌握和处理川化严重超标排污的情况。原青白江区环保局环境监理所长张山未认真履行环境污染监理职责,在发现川化二分厂超标排污后,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川化排污。 

  宋世英、张明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山因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吴洪明滥用职权、受贿案 

  违规为蚌埠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减免规费399.8215万元 

  2002年8月,安徽省蚌埠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建设"阳光水岸"住宅小区过程中,为降低开发成本,向蚌埠市蚌山区政府递交报告,要求减免相关费用。该报告被转呈蚌埠市政府后,时任蚌埠市分管土地、城建等工作的副市长吴洪明在明知该项目不属于棚户区政策规定的范围、不应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却擅自签批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按照蚌埠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棚户区改造二档规费优惠政策处理的意见。根据此批示,有关部门为该公司减免了应征收的相关规费合计人民币399.8215万元。 

  违规决策,致使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6412.54045万元 

  2003年4月,蚌埠市国土资源局与蚌埠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将一块位于新城区总面积为362848平方米的地块出让给该公司用于商业开发。在交纳部分土地出让金后,该公司于2003年12月取得了该地块部分土地使用权。此后该公司因资金困难,没有如约交纳余下的土地出让金。经蚌埠市新城区管委会联系,拟将该地块转让给厦门某集团公司继续进行开发。 

  2005年12月,时任蚌埠市副市长吴洪明在明知该地块余下土地没有被核发土地使用证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却在主持召开的专题调度会上超越职权,擅自决策,指示蚌埠市新城区和市国土局密切配合,采取"变通"(违规)的方法限期完善转让所需的各种手续。会后,新城区管委会用自有资金4400余万人民币,采取"代收代付"空转的方式经多次往复转款,造成蚌埠市某房地产公司已交纳办理余下土地使用权证所需"土地出让金"的假象(实际后来由厦门某集团公司交纳);市国土局在蚌埠市某房地产公司未进行申请、未提供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未按程序进行审核,违规以该公司名义办理了90445.0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完成该宗地转让表面合法化所需的各项手续。此后, 

  蚌埠市某房地产公司按照2003年4月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将该宗地中192312.06平方米土地(包括上述90445.05平方米)使用权转让给厦门某集团公司。经评估鉴定,该宗地中90445.05平方米土地被违规转让,给国家造成了6412.54045万元土地出让金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吴洪明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开发商等相关单位和企业的贿赂,并且数额巨大。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6月对吴洪明以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四、崔建铭滥用职权案 

  吉林省前郭县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崔建铭在从事水资源行政管理期间,于2004、2005两个年度,违反吉省价工字〔2003〕34号文件规定,擅自对每年应征收大唐长山热电厂120.8万元的水资源费,每年实际征收32万元,两年共少征收177.7余万元;对每年应征收长山化肥厂129.6万元的水资源费,每年实际征收15万元,两年共少征收229.2余万元;对每年应征收前郭石化分公司94.6万元的水资源费,每年实际征收49万元,两年共少征收91.2余万元。崔建铭逾越职权,在2004和2005年度共计少征收水资源费498余万元,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4月以滥用职权罪对崔建铭立案侦查。同年11月前郭县人民法院对崔建铭作出有罪判决。 

  五、韩云池、宁立新滥用职权案 

  山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副站长韩云池(分管该站保护科)、山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保护科副科长宁立新,共同负责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售运输携带等事项的审批、审核和核准工作。 

  2002年7月,山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繁育中心负责人于观印(因非法收购了7只盗猎的金丝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该中心名义向山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申请引进6只金丝猴开展科研繁育。二被告人在具体负责该项工作中,明知该中心不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手续不全且山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无权审批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收购,仍超越权限核准出具了同意引进6只金丝猴的公函。    2002年8月至2003年4月,于观印为了将收购的金丝猴用于对外出售及利用,先后五次以山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繁育中心的名义向山东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申请办理出售运输证明。韩云池、宁立新在具体负责该项工作中,明知该中心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的出售、利用未得到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且在该中心既不具备申请资格,又没有完备的申请手续的前提下,仍超越权限、违反程序为该中心核准出具了5份出售运输证明。致使于观印对盗猎的金丝猴进行非法出售和利用的行为得以顺利实施,并从中获取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05年3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韩云池、宁立新立案侦查,同年5月依法提起公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韩云池、宁立新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韩云池、宁立新没有提出上诉。 

  六、苟斌滥用职权、贪污案 

  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期间,遵义市金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体户黄宏亮等人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在遵义县毛石镇的台上村、乐遥村等地对该地的钼镍矿进行以探代采、乱挖滥采,造成该镇境内矿产资源遭到破坏,导致2005年8月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贪婪的矿洞"为题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期间,被告人苟斌身为该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明知遵义市金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设和黄宏亮等人无开采手续,在收取金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黄宏亮等人交纳的所谓临时用地费、复耕费共计29.5万元后,竟对乱采滥采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罚,对金川公司非法运输钼镍矿提供帮助,放任滥采行为的发生。另查明:2004年10月至2005年5月间,被告人苟斌与本所工作人员余宏(已判刑)共谋贪污后,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上帐等手段,占有毛石镇国土所公款17,920.00元,两人各自平分8,9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苟斌已退赃款8,960.00元。

  遵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苟斌身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遵义市金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个体户黄宏亮等人持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无开采手续开采钼镍矿,为了收取某些费用,竟对乱采滥采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罚,对遵义市金川公司非法运输钼镍矿提供帮助,放任滥采行为,导致国家矿产资源遭到破坏,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苟斌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7,9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于2006年5月23日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苟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苟斌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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