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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经典渎职案例(二)

发布时间:2014-05-29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点击量:4438  

    一、山西省洪洞"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

  2007年12月5日23时,山西省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5名矿工遇难,18人受伤(其中重伤4人)。该起事故是2006年以来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人数最多的事故。

  发生事故的新窑煤矿从2005年8月到2007年12月5日,两年半时间处于停产整顿状态(只有两个月是批准生产)。然而,就是这样的一个煤矿,居然生产了100多万吨煤。从已经揭露出来的问题看,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超层越界非法盗采,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不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疏于监督管理,一些负有证照审批、执法监管、复产验收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枉法,驻矿安全生产监督员擅离职守放弃监管职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截止2007年12月27日,检察机关已决定对涉嫌构成渎职罪的19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目前已移送审查起诉6案,侦查终结5案,正在侦查8案。在已立案的19名犯罪嫌疑人中,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11人,国土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6人,基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2人。县处级干部2人。

  2008年2月26日,山西省临汾市有关人民法院对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分别作出判决。原县煤炭局副局长石吉庆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安监站站长宋跃鹏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驻矿安全生产监督员刘庭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驻矿安全生产监督员范宝英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包矿安监员马海强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安监员郝和平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

  二、官基耀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受贿案

  2005年2月,广东省连州市林业局局长兼广东南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官基耀为了解决连州市人造板企业有限公司林木材料紧缺问题,违反林木采伐规定和审批程序,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滥伐林木85.84亩,林木蓄积达352.5116立方米。2001年至2006年期间,官基耀先后利用担任连州市龙坪镇党委书记和连州市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个体户黎观水、煤矿矿主李记合、连州市人造板企业有限公司经理黄国强等人贿赂共计226,000元,美金1,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07年8月1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官基耀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官基耀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 二审维持原判。

  三、殷解放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007年8月,河北省邢台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以殷解路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现已查明其犯罪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占地、非法开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私藏枪支等十几个罪名(现已逮捕33人)。同时此案的侦查中发现原沙河市副市长殷解放为其弟殷解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问题,遂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此案。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殷解放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问题进行了查处。

  经查,2005年3月,时任沙河市路世通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的殷解路(殷解放四弟),为建设路世通玻璃有限公司需征用土地,其兄殷解放利用时任主管城建、土地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指使国土局有关人员在该市田村有意勘测一"刀把形"273亩的地块(为多占地作地形准备),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办理了249.5亩的土地使用证。尔后,殷解放指使该市桥东办事处及田村负责人按400余亩完整地块征占,并完成了围墙和路面建设。为掩盖其"少批多占"的事实,2006年12月,路世通公司与田村村委会违法签订了423.08亩的征地协议,殷解放强令加盖公章,致使非法占地成为既成事实。经查,实际占地483亩,规划外占地253.6亩,其中林地134.63亩,耕地5.32亩,未利用地110.72亩。

  2007年12月24日,邢台市院以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依法对殷解放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008年1月5日决定逮捕。

  四、罗兴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000年9月,湖北省某搪瓷工业总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申请破产还债。经区政府协调,搪瓷工业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张湾村委会达成协议,由张湾村委会以80万元买断依法征用的5419.3平方米土地,并安置企业下岗职工。期间,该市世茂房地产公司的开发商张某,通过原张湾村支部书记袁某,多次宴请时任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罗兴福,欲以80万元购买该宗土地使用权搞商业开发。2003年8月,某地产评估咨询公司受张湾村委会委托对土地进行了评估,估价师杨某等人做出了每平方米256.5元,总地价139万元评估报告。袁某要求杨某按80万元评估,但杨不从。袁给分管地价工作的被告人罗兴福打电话后,杨根据被告人罗兴福的指示,按袁某的要求将评估价格修改为每平方米147.7元,总地价80万元。2003年9月,区国土资源局委托区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以80万元挂牌交易,世茂房地产以80万元购得该宗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59万元。

  2006年11月,法院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兴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五、张朝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挪用公款案

  2000年9月,河北省迂西县黄金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黄金选厂,因资源枯竭无力继续生产,申请进行股份制改造。2000年11月22日,迁西县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体改办)下达了《关于县黄金选厂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批复》,明确规定:"厂区外土地160亩收为土地收储备中心所有。"改制后,企业名称变更为"迁西县昌合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后因经营不善,该企业被租给刘科春个人经营铁选厂,期间,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资产收购储备中心没有及时按照文件规定办理厂区外土地的收储手续。2003年7月,刘科春向县国土资源资产收购储备中心主任张朝明提出将厂区外土地归自己使用。在张朝明授意下,刘科春指使他人将《关于县黄金选厂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批复》变造为:"厂区外土地145亩,其中45亩荒山归县土地收储中心,其余占地100亩的两处尾矿库,不再作价,连同厂区占地共17526亩,确权给新生企业,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并将原文件中"企业在未偿还新债务前,不得用企业资产抵押、担保、不得转让和变卖"内容删除并重新装订后交与张朝明。以此假批复文件,张朝明为刘科春办理了《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迁西县昌合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批复》,致使113.64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无偿出让给刘科春。另外,检察机关还发现被告人张朝明挪用公款10万元。

  2005年12月16日,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朝明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六、陈国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被告人陈国达,原系福建省仙游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

  2003年8月9日上午,时任仙游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的被告人陈国达被任命为该县硼头山场特大盗伐林木案专案组组长,负责对该案进行调查。同年8月12日。仙游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戴建林刑事拘留并上网追捕。2003年8月8日至2003年8月26日,潜逃在外的犯罪嫌疑人戴建林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人陈国达了解案情。被告人陈国达利用其正办该案的便利条件向戴透露该案由省市领导督办,其已被上网追捕,同案人已被抓捕等信息,并让戴建林注意躲避抓捕。2003年9月2日犯罪嫌疑人戴建林被抓获并于2004年4月29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由于陈国达与盗伐林木犯罪分子串通,致使破案工作增加了难度。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国达生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却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依法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被告人陈国达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国达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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