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执业权在刑事诉讼中的新局面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内容作了许多的修改和变动,扩大了律师执业权,为律师实现其辩护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提前了律师介入的时间。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一规定有利于律师及时、全面了解案情,掌握案件动态,增强辩护力量。
(二)降低了律师会见嫌疑人的“门槛”。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凭“三证”即可直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除外);限制了看守所安排会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放松了会见的方式,即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解除了原法“批准”、“在场”等制度的限制,有效解决了律师会见率低、会见安排不及时、会见效果受影响等问题。
(三)扩大了律师阅卷的范围。新刑诉法规定律师阅卷的范围不再限于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而是包括所有的案卷材料。这一规定有利于律师全面掌握案件事实,为其有针对性提出辩护意见、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了保障。
(四)充实了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新刑诉法规定辩护人对于其认为无罪、罪轻的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提交的,都可以申请调取,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律师可自行收集有利于被委托人的证据,但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五)细化了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新刑诉法不仅明确规定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诉讼环节增多,如在侦查终结前,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批捕环节应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等,此外还对如何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做了更为细化的规定,如记录在案、书面意见附卷等。
(六)明确了律师的保密权利和救济途径。规定了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赋予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的权利,明确了检察机关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实行法律监督的责任,为律师相关权利受到侵害时设置了有效的救济途径,为律师实现其辩护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案管部门保障律师执业权的现状和挑战
2013年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各地检察机关相继成立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对外统一受理律师阅卷、接待等工作。然而,案管作为一个新兴部门,在保障律师权方面还存在与新刑诉法的规定和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职能认识、定位不准确。案管部门在律师执业活动中,主要是起保障和协调作用。但因当前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存在少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的情况。有的案管部门在律师接待中往往只重视本院工作的开展,而忽视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尤其是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案管部门往往尽量配合案件承办部门以各种理由,加以拖延和阻止。
2、硬件设施配置、人员配备不到位。目前虽然大部分检察机关都设立了专门的案管部门,但有的检察机关是把案管部门作为研究室的一个下设机构,挂靠在研究室;有的检察机关甚至没有设立单独的案管部门,只是把案管上的工作划归在控申、纪检组等部门。即使已经成立案管部门的,也存在机构设置简单,案管人员配备不足、水平不高,硬件设施配置不到位等问题,不能为律师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服务。
3、案件管理机制未成形。科学合理、健全完善的制度体系,是提高案管部门服务保障水平的重要基础。由于案管部门接待律师工作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在实施时没有建立规范的预约接待和阅卷管理等制度,极易造成会见、阅卷安排的混乱,导致律师不能及时会见嫌疑人和进行阅卷。
4、与业务部门的配合不够。案管部门作为律师接待的第一窗口,起着协调、连接的作用。如在律师申请会见嫌疑人时,案管部门是否同意会见、何时会见等,都需要同承办人员沟通。这就需要案管部门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争取业务部门做好对应工作,对律师执业积极配合。
5、互联网律师预约工作推动难度较大。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上线后,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要求,律师可以通过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公开网进行各类预约工作。但在开展工作中,律师都嫌网上预约操作程序麻烦,并且部分律师甚至不会使用电脑,加上基层检察院每天接待的律师数量较少,往往律师只需要电话预约或者现场预约,一般当天就能进行阅卷,所以不愿意进行网上预约。
6、同律师执业的衔接亟待加强。新刑诉法施行后,律师查询、阅卷、约见等工作由案管部门全面负责。在案件侦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律师将会深度参与案件,会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案情、提出辩护意见、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要求,这就给案管部门的工作增加了难度。这就需要案管部门同律师之间进一步衔接。
三、案管部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认识到当前律师接待工作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发展机遇,既要正视问题和困难,又要坚定信心,以贯彻新刑诉法为契机,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推进律师接待工作。要把新刑诉法的学习作为案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强化学习,切实做好刑诉法和民诉法修改与案管部门接待律师的对应工作。要研究、制定、完善保障新刑诉法的辩护权利、代理诉讼权利的制度规范和操作细则,制定与案件办理相衔接的案件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依法、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
(二)规范管理,确保律师接待工作优质规范开展
1、设定专门接待室,配置相应设备。案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配置相应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必要的硬件设备。并配备干警专门负责律师的预约、联系、接待和登记等工作。
2、建立台账,完善接待制度。要根据上级院制定的律师接待制度,结合自身院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律师接待制度》和《律师接待流程规范》,对接待的范围、预约方式和接待内容作明确规定。明确相关接待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律师阅卷预约登记簿》和《律师阅卷申请表》,对预约登记、律师身份信息、申请事由、办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备案,形成律师接待的完善台账。
3、加强宣传,积极推动网上律师工作发展。向电话预约和现场预约的律师积极宣传网上预约的优点,并向其演示网上预约操作步骤,积极推动网上律师预约工作发展。
4、强化内部协调配合,规范工作流程。根据律师申请事项的不同,可以分类进行处理。
案管部门直接办理式。对于一些不需要办案部门办理的申请事项,由案管部门直接答复与处理。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由案管部门根据监管信息按规定答复;辩护律师可以直接通过案管部门了解到案件所处的阶段;案管部门负责接收律师提交的证据,并及时移送办案部门;有条件的案管部门在受理案件时,可以建立案卷电子档案,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律师直接到案管办部门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协同式。由案管部门联系业务部门承办人员,听取律师的书面意见,并在场进行协调。律师提出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要求对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以及调取证据、收集证据的申请,由案管部门受理后,移交办案部门处理,办案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申请事项的需要书面说明理由,由案管部门答复律师。案管部门接收到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要对律师提出非法排除的请求依据进行初步审查,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相对合理的,及时向办案部门提出程序监管建议,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
案管部门、业务部门、纪检检察部门三方参与式。修改后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等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刑事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对申诉或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五十五条规定:“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律师提出的这两类申请,案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有启动审查调查程序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办案部门配合。
(三)严防泄密,与律师之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案管部门为案件信息集中管理部门,涉及案件内容广泛,信息全面,对保密工作要求高。在律师接待工作中,应以“三个务必”加强保密工作,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1、务必警钟长鸣,不断提高保密意识。时刻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杜绝窃密、泄密事件。
2、务必防患未然,妥善管理涉密信息。对涉密计算机和案件管理系统加密锁重置密码,并按季度定期更改;对于涉密文件一律放置在保密柜中保存,将涉密文件分门别类,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列,通过定期检查的方式,查看涉密文件是否遗失。
3、务必明确职责,禁止泄露涉密信息。在加强信息管理的同时,加强人员的管理。对干警进行保密工作教育,明确工作中的涉密信息点,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做的不做。在律师接待过程中做到公私分明,与律师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杜绝因人情、金钱、关系等引发泄密事件。同时对律师接待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