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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名检公诉刑不诉[2017] 4号陈某某不起诉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7-24  来源:本站  点击量:285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名检公诉刑[2017] 4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86****,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号。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名山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5万元的牡丹信用金卡,卡号为622206000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一直正常使用该卡至2014年12 月。2014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该卡透支人民币49948.52元用于购买茶叶后,未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透支款项,仅在归还最低还款的情况下继续进行透支消费。2015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透支消费8600元后,未再按约归还银行透支款项。中国工商银行雅安分行名山支行从2015年12月起采取人工电话催收、系统语音催收和系统短信催收的方式多次催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还透支款项,但其一直未能归还透支款项。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尚欠银行透支本金39665.47元。

2016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7年1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还了银行透支本息共计470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催收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马某某、唐某某毛某某、任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偿还了银行透支本息且具有自首情节,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无违法违纪前科,可以确认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73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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