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名检公诉刑不诉〔2017〕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68**** ,汉族,小学文化,雅安市名山区人,住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由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12月的一天,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村民郑某某在未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家林地内一株干枯的桢楠树予以采伐,并将树木断成四筒堆放于自家屋内。2012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行至郑某某家,在得知郑某某家中桢楠原木系无证采伐后,以2900元的价格将该四筒桢楠原木予以收购,并安排郑某某将桢楠原木搬运至其位于名山区**乡**村**组的家中堆放,2016年2、3月份的一天,曾某某又将该四筒桢楠原木运至**乡**村**组艾某某家中堆放,后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涉案的树种系桢楠(phoebe zhennan S. Lee et FN. ),属楠木,是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立木蓄积0. 5312 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和较好的悔罪态度,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曾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