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0********,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雅安市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肺破裂,须手术治疗及失血性休克(中度)的损伤程度分别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任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伟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侦查卷宗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