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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魏某某等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发布时间:2017-01-05  来源:本站  点击量:201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122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4********,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段,住四川省雅安市******号。20161019,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17,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0******,小学肄业,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号。2016112,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17,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11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林地里拾捡一支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将该枪支藏匿于家中。20151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将其拾得枪支的情况告知邻居李某某,后李某某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魏某某。20151224,李某某应被告人魏某某的请求从被告人张某某处借得该枪支并转交魏某某。当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携带该枪支在雅安市经济开发区打猎后被巡逻民警查获。

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20151225,被告人魏某某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蒙顶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张某某在无持枪资格的情况下,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珩雄

                            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号,联系电话:1894287****

2.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号,联系电话:1532816****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侦查卷宗3卷、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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