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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发布时间:2017-01-05  来源:本站  点击量:216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94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66********,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号。2016219,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4,经本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4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42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被告人陈某某委托陈某甲帮其购买改装射钉枪一支,在没有持枪证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该枪支打鸟。2016217,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相约外出打鸟,晚饭后二人携带各自的改装射钉枪出门。二人路过陈某甲家屋后的一株桂花树时,陈某某发现树上有鸟,遂举枪向鸟射击,枪支未能击发。此时,位于被告人陈某某左后方不远处的陈某甲表示自己准备射击。陈某某遂左手持枪蹲地,右脚向右前方迈出一小步,使用右手拾捡掉落在地的手电筒时,所持枪支走火击中陈某甲右上睑外侧。陈某某随即通知陈某甲家属并将受伤的陈某甲背至其家属处,接着返回现场将两支枪支抱回自己家中存放,在抱枪返家途中陈某某摔倒,导致自己所持有的枪支无法复位,遂将该枪支中的弹壳取出并丢弃。当日,陈某甲被送往雅安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甲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被告人陈某某所持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2016218,被告人陈某某在雅安市人民医院被名山区分局民警带回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和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以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物证:改装射钉枪等;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陈某乙等的证言;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疏忽大意,导致枪支走火造成被害人陈某甲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珩雄

                            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此页无正文)

 

 

 

 

 

 

: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侦查卷宗伍卷,零散材料六页;

3.涉案改装射钉枪、空弹壳二枚、子弹四十八枚,暂存于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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