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66********,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被告人陈某某委托陈某甲帮其购买改装射钉枪一支,在没有持枪证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该枪支打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以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物证:改装射钉枪等;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陈某乙等的证言;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疏忽大意,导致枪支走火造成被害人陈某甲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珩雄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逮捕,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侦查卷宗伍卷,零散材料六页;
3.涉案改装射钉枪、空弹壳二枚、子弹四十八枚,暂存于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