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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发布时间:2017-01-05  来源:本站  点击量:191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114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1********,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雅安市名山区********号。2016825,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16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11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16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9月某日,被告人郑某某为制造枪支用于打猎,先后在邛崃市******电动工具店购买固钉器一支、射钉弹一盒;在邛崃市******钢管邛崃市直销店内购买1.2长无缝钢管一根。几日后,被告人郑某某借用他人的焊接机、打磨机等工具在其位于雅安市名山区********号的家中将无缝钢管焊接于固钉器上打磨,制造成砂枪一支,藏匿于家中卧室内。

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2016325,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黑竹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胡某某、成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伟

2016129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号,联系方式:1355894****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侦查卷宗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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