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11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1********,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某日,被告人郑某某为制造枪支用于打猎,先后在邛崃市**街**号**电动工具店购买固钉器一支、射钉弹一盒;在邛崃市**街**号**钢管邛崃市直销店内购买
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胡某某、成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伟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55894****;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侦查卷宗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