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1********,汉族,雅安市名山区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鉴定,被告人邢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执法视频;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刑某某血样中酒精浓度鉴定检验报告;5.证人王某某、殷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仕莉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28358****;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光盘两张和侦查卷宗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