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63********,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巷**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名山区城区道路恢复重建工程(皇茶大道二期)爆破施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人多次以取土工程爆破施工对自家房屋的安全有隐患为由阻碍施工。其间,蒙阳镇政府多次劝阻并做相关工作。
李某某受伤后入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无名指中节指骨近端骨折、脑震荡、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干部身份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陈某某、李某某、代某某等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仕莉
二○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