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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

发布时间:2016-11-28  来源:本站  点击量:238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15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63********,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号。20151224,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16,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同日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6126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刘某某、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限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名山区城区道路恢复重建工程(皇茶大道二期)爆破施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人多次以取土工程爆破施工对自家房屋的安全有隐患为由阻碍施工。其间,蒙阳镇政府多次劝阻并做相关工作。20151224,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人见施工方又将开始实施爆破作业,遂再次到作业现场堵塞炮眼阻止施工,并对在现场维持开展施工作业的名山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工程业主方)工作人员恶言辱骂和用泥土击打。现场人员见事态恶化无法开展作业,庚即向名山区蒙阳镇党委书记李某某报告,李某某迅速组织镇干部10余人前往施工现场维护施工秩序,并会同在场的执勤民警对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人开展劝导、疏离工作。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人情绪激动,不听劝阻,仍滞留现场阻止施工,继续恶言辱骂、威胁和抓扯现场劝阻人员。其间,李某某被推搡倒地后,被告人王某某又挥舞拳头进行殴打。现场一片混乱,无法正常施工作业。在执勤民警依法将王某某等人带离现场后,事态才得以控制。

李某某受伤后入院治疗,诊断为:右手无名指中节指骨近端骨折、脑震荡、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20151224,被告人王某某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民警当场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干部身份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4.证人陈某某、李某某、代某某等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仕莉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侦查卷宗叁卷及零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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