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查询(废弃) - 审查起诉案件(废弃)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艾某某起诉书

发布时间:2016-06-08  来源:本站  点击量:329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26

被告人艾某某,男,197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9********,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初中肄业,住雅安市名山区********号。201632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7,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4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31521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雅安市名山区永兴镇沿河村前往名山老城区,行驶至名山区蒙阳镇沿江路“老电力公司”外时,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拦获。民警庚即将被告人艾某某带至雅安市名山区中医院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204.6mg/100mL,随后抽取其血样并委托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经检验:被告人艾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5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勘验笔录;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视听资料;5.证人郑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珩雄

一六年五月四日

 

(此页无正文)

 

 

 

 

 

 

 

:

1.被告人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号,联系电话:1518121****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光盘一张及侦查卷宗三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中国长安网 四川长安网 人民网 新华网 正义网 法制网
COPYRIGHT © 2026 http://www.yasjcy.gov.cn/ ALLRIGHT RESERVED. 蜀ICP备14008228号-1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2027号
版权所有: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网站访问总量:8849475 人次 技术支持: 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