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勘验笔录;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视听资料;5.证人郑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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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18121****;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光盘一张及侦查卷宗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