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4号
被告人岑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雅安名山区人,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双河乡**村**组**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鉴定:被害人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两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
4、证人岑某乙、尤某某、牟某某、岑某丙等的证言;
5、被害人敬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和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岑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翔文
附:
1、被告人岑某甲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