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97********,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镇**路**号**小区**栋**单元**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卢某某、戴某某、沈某某在其位于雅安市名山区**镇**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家中吸食甲基丙苯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书证;
2.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3.证人卢某某、戴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珩雄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镇**路**号**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79586****;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侦查卷宗二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