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5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1969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69********,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系兄妹关系,二人因土地纠纷而产生矛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处警登记表、传讯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
3、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5、证人余某某、李某丙、吴某某、李某戊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承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电话:1537816****;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全案卷宗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