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 73号
被告人曾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81********,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初中文化,住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涉嫌盗窃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鉴定:被盗红米手机、金戒指、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787.00元(大写壹仟柒佰捌拾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罗某某家中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罗某某、曾某的辨认笔录等;
3、关于被盗红米手机等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等;
4、被害人罗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曾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在假释期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民的财产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珩雄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