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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65号江某某等起诉书

发布时间:2015-10-20  来源:本站  点击量:249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65

 

被告人江某甲,小名**,男, 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2********,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小学肄业,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组。201586,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10被取保候审,821由本院继续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乙,男, 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3********,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小学肄业,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组。201587,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821由本院继续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8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527中午,被告人江某乙驾车搭载被告人江某甲从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到雅安市雨城区,行至雅安市名山区“和尚佬”(小地名)下坡处时,遇道路堵塞无法通行。被告人江某甲在下车查看过程中,拾得被害人罗某某当日凌晨在该路段发生车祸时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141005********)一张。被告人江某甲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江某乙后,被告人江某乙搭载被告人江某甲至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茶都大道旁的雅安农商银行的自助银行处,由江某甲以该银行卡上所写的数字作为密码,从该银行“ATM”自动取款机上分六次取出现金共18000元。被告人江某甲分得现金10000元,江某乙分得现金8000元。

201586,被告人江某甲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民警抓获,87,被告人江某乙主动到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投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损失180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一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辩认笔录;

3、视听资料;

4、证人赵某某等的证言;

5、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18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甲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江某乙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江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翔文

201591

:

1、被告人江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名山区******组,联系电话:1360826****

2、被告人江某现取保候审,住名山区******组,联系电话:1898162****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侦查卷宗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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