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雅安市名山区人,住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
本案由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 年农历七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按其爷爷陈某某(已故)的要求,将**乡**村**组任某某(陈某某儿媳)位于建山乡止观村6组老家林中一株侦楠树无证采伐,并加工成桢楠板子,后于2014年年初装修自家房屋时做成楼梯扶手。
经鉴定,该株被砍伐的树木树种为桢楠(phoebe zhennan S. Lee et F.N.)属楠木,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立木蓄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锯一把;
2、接(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证人任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6、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桢楠树1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承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电话号码:135********。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全案卷宗三卷,零散材料一份。
3.手锯一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