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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68号黄某某起诉书

发布时间:2015-10-15  来源:本站  点击量:246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68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5********,汉族,雅安市名山区人,高中文化,个体户,雅安市名山区人大代表,住四川省雅安市******组。2015811,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25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8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825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3月和7月被告人黄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相继申请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卡号46375800********46375800********为同一帐户),授信限额10万元。201485,被告人黄某某购买雅安**茶叶有限公司邓某某的茶叶后,用该金穗贷记卡在邓某某茶厂的POS机上两次刷卡支付邓某某茶叶款95050.3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黄某某又先后数次使用该卡支付自用车加油款,共计2738.64元人民币。由于经济出现问题,被告人黄某某一直未将上述刷卡透支的款项共计97788.94元人民币按期归还银行。自201412月起至案发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采取上门催收、电话催收、短信催收方式,多次向被告人黄某某催收其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款,被告人黄某某一直拖欠不归还。

2015811,被告人黄某某接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截止201591日,被告人黄某某已将其透支款本息全部归还银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处 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出具的相关书证等;

2、证人卢某某、邓某某、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我国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97788.94元人民币,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承

201592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组,电话号码:189********

2.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全案卷宗二卷,零散材料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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