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58******** ,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
本案由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雷某某从四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处承包了雅安市名山区双河乡云台村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的部分劳务工程,其中包括负责清理、砍伐影响线路架设的树木、竹木等。在清理、砍伐树木的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得知所需要清理、砍伐的树木中有桢楠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挥砍树工人先后两次砍伐了云台村村民张某甲、张某乙家的桢楠树各1株。
经鉴定,张某甲家被砍伐的1株树木,树种为桢楠(phoebe zhennan S. Lee et F. N.)属楠木,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立木蓄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现场勘验、检查、辩认笔录等;
3、鉴定意见书等;
4、证人雷某某、陈某甲、向某某、陈某乙等的证言;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砍伐侦楠树2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承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电话号码:135********。
2.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全案卷宗二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