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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56号吴某某起诉书

发布时间:2015-10-15  来源:本站  点击量:275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56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2********,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号。2015年83,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分别找到雅安市名山区车岭镇几安村6组的农户吴某乙、郑某某、舒某某、吴某丙等购买各家的巨桉树,并与讲好由其净收树款,其他都不管。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王某某、曾某甲、曾某乙、李某某、文某某等5名工人使用油锯采伐了吴某乙、郑某某、舒某某、吴某丙等4农户家的巨桉树。案发后,留在现场的2.581立方米巨桉树原木被依法扣留,其余巨桉树原本被吴某某予以出售。经鉴定,吴某乙、郑某某、舒某某、吴某丙等4户农户家被采伐的巨桉树的立木蓄积为23.2352立方米

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吴某乙等4户农户家林木被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3、关于车岭镇几安村6组吴某乙等四人被砍伐巨桉树立木蓄积的鉴定意见等;

4、证人吴某乙、郑某某等的证言;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林木立木蓄积23.2352立方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林业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

助理检察员:郝珩雄

2015813

 

 

 

 

 

 

 

 

 

 

 

 

 

 

 

 

 

: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号,联系电话:138816*****

2、扣押的木材2.581立方米目前暂存于雅安市名山区林业局车岭林业站;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全案卷宗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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