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4********,汉族,雅安市名山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9.1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视听资料;
3、现场勘查笔录等;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9.1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正伟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红星镇天王村4组64号,联系电话:1345886****;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侦查卷宗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