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5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4********,中专文化,农民,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都江堰市**镇**村**组。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3、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翔文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都江堰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519656****;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侦查卷宗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