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查询(废弃) - 审查起诉案件(废弃)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47号钟某某起诉书

发布时间:2015-10-08  来源:本站  点击量:228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47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4********,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路。2014717,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720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7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2月某日,被告人钟某某在无持枪资格的情况下,在成都市火车北站一地摊处购买了一支由射钉枪改装而成的枪支及50发火炮。钟某某遂将该枪藏匿于其家中,并于外出打猎时使用。经鉴定,该枪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单管自制枪,具有杀伤力。

2014717,被告人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一支;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钟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3、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等;

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单管自制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

助理检察员:郝珩雄

2015722

:

1、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路,联系电话:1811388****

2、证据目录和全案卷宗共叁卷。

上一篇 下一篇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中国长安网 四川长安网 人民网 新华网 正义网 法制网
COPYRIGHT © 2026 http://www.yasjcy.gov.cn/ ALLRIGHT RESERVED. 蜀ICP备14008228号-1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2027号
版权所有: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网站访问总量:8984047 人次 技术支持: 程友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