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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45号高某某、林某某起诉书

发布时间:2015-10-08  来源:本站  点击量:265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45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号。200319,因犯盗窃罪被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512,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18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5********,四川省邛崃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组。2015518,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18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6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高某某和林某某商议租赁一片山林发展项目。20131030,被告人高某某和林某某以3.4万元的价格承租了雅安市名山区建山乡安吉村六组候清辉家的山林30年,并签订了相关合同。2014125,被告人高某某和林某某又以1.9万元的价格承租了雅安市名山区建山乡安吉村6组王绍祥家的山林30年,并签订了相关合同。随后高某某和林某某二人共同出资,并组织杨某某、陈某某、候某某、罗某某等工人对承租山林内的372株杂树进行了无证采伐。经鉴定,被伐树木立木蓄积为51.9598立方米

2015512,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5518,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高顺武、林静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3、关于对建山乡安吉村高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砍伐树木立木蓄积的鉴定意见等;

4、证人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4人的证言;

5、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林木372株,立木蓄积51.9598立方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林业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

助理检察员:郝珩雄

2015714

 

 

 

 

 

: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号,联系电话:1878357****

2、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邛崃市******组,联系电话:1373087****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全案卷宗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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