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4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5********,四川省邛崃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
本案由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高某某和林某某商议租赁一片山林发展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高顺武、林静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3、关于对建山乡安吉村高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砍伐树木立木蓄积的鉴定意见等;
4、证人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4人的证言;
5、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林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采伐林木372株,立木蓄积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林业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郝珩雄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78357****;
2、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73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