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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44号穆某某起诉书

发布时间:2015-10-08  来源:本站  点击量:225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44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4********,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初中肄业,农民,住雅安市雨城区********号。2015413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24,经本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执行逮捕201573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6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20地震之后,被告人穆某某以四川鑫三力建筑拆除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名山区马岭镇、蒙阳镇、新店镇和城建局签订了危房拆除协议,并以每天100元至150元不等的工钱雇请古某某、王某甲、李某某等共计30余名工人进行拆除工作。在拆除工程中,被告人穆某某还安排工人对部分未被政府列入危房名单的农户房屋进行了拆除。工程完工后,拆房农户及政府相关部门均及时足额支付了穆某某工程款共计约320000元。被告人穆某某得到工程款后只向李某某所在班组工人支付了1万元工钱,尔后便逃匿至外地长达近两年时间。雅安市名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古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工人投诉后,于2015213到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姚桥村姚桥组39号的被告人穆某某家中,向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被告人穆某某及时足额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被告人穆某某仍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经统计,被告人穆某某总共拖欠38名工人工资共计91425元。

2015410,被告人穆某某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抓获,到案后,穆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穆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已代穆某某支付了拖欠民工的全部工资,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3、证人陈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古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某某按家属以代其支付了拖欠民工的全部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李正伟

2015710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姚桥村姚桥组39号,联系电话:1850283****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全案卷宗三卷 ,零散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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