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4********,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初中肄业,农民,住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
被告人穆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已代穆某某支付了拖欠民工的全部工资,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3、证人陈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古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某某按家属以代其支付了拖欠民工的全部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李正伟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雨城区姚桥镇姚桥村姚桥组39号,联系电话:1850283****;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全案卷宗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