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0********,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小学肄业,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到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以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视听资料;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9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李正伟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侦查卷宗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