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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42号冷某某起诉书

发布时间:2015-10-08  来源:本站  点击量:283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42 

被告人冷某某,男,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0********,四川省邛崃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邛崃市******组。2015528,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15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6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042115时许,被告人冷某某驾驶川AP1260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雅安往成都方向行驶,行至G108线2368KM+600M处右转弯往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镇派出所方向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由王**驾驶的川TD123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当场死亡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冷某某及时拨打了“110报警及“120救助,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5528,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人冷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其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冷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及冷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4、证人王某甲、向某某、王某乙等3人的证言;

5、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冷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和救助电话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

助理检察员:郝珩雄

   2015629

 

 

 

 

 

 

 

 

:

1、被告人冷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邛崃市******组,联系电话:1898047****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全案卷宗叁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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