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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六项举措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发布时间:2020-05-22  来源:本站  点击量:1010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助推经济发展强县建设,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天全县民营经济发展实际,天全县检察院制定六项举措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良好环境。

一、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强迫交易,阻扰施工、寻衅滋事等扰乱市场经济的黑恶势力犯罪。畅通涉黑涉恶案件优先办理通道,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在全面审查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的基础上,依法从快批捕、从快起诉,确保各个环节有效衔接。持续加大经济犯罪打击力度。依法审查逮捕、起诉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性犯罪及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破坏民营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犯罪,以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强化平等司法保护,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加大对合同诈骗、盗窃、抢劫、诈骗民营企业财物以及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扰乱经济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犯罪,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切实维护企业及其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市场主体平等地位,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案件中,严格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服务平等。严格涉民营企业案件司法标准,注重倾听企业诉求,认真核查案件线索,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保障民营企业获得与国有、外资企业同等公正、有序与和谐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空间,努力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认真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促进民营经济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商标权的司法保护,着力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犯罪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加大在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中的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及时甄别社会反映强烈、民营企业反映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重点审查利用公权力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合法财产权和涉及民营企业产权相关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典型案件。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纠正侵害民营企业产权的冤假错案,及时向社会发布和通报错案纠正信息,提高民营企业家对国家法治的信心和财富安全感。坚持法定赔偿原则,保障符合赔偿条件的产权主体获得赔偿,以保护好民营企业财产权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强化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资金、账户、资产不当等问题。强化对刑事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办理的确有错误的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加强监督。依法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申请监督权,加强对涉企业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产权纠纷、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中确有错误的,依法监督纠正。重点监督纠正司法人员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等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纠正乱执行和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违法情形,保护相对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加大对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监督力度。

四、积极拓展监督渠道,助推公共利益保护与民营企业发展有机结合

把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方式和新着力点,禁止利用职权插手企业经营管理、妨害企业经营自主权,妥善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推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同时,保障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避免因追求超过当前经济发展阶段的过于严苛的环境指标而导致的经济萧条。严格执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功能,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规范行使职权,推动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综合整治,促进民营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服务企业共赢多赢的良好效果。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损害民营企业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违法行为,通过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加强监管。在办理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既依法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又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用地成本和扶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帮助企业降本减负。对确有损害公益的情况,要用好用实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注重通过检察建议,加强沟通协调,规范企业不当行为,及时避免和挽回损失,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五、进一步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在司法理念、政策解读、法律适用、介入时机、行为规范等方面主动转变和适应,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防止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深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准确适用、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不可诉的坚决不诉,保证涉案企业生产经营不中断、供销渠道不堵塞,决策系统不失灵。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充分考虑运用何种方式不至于影响企业的形象声誉,使用何种手段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坚持“四个并重”:一是严格充分履职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二是采取强制措施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三是打击犯罪与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四是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并重。严格做到“三个慎重”:一是慎重使用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二是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企业账册、账户、财物;三是慎重发布涉企案件新闻信息,最大限度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人员的声誉。

六、畅通民营企业诉求反映和交流渠道,建立健全检企对接长效机制

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视频接访、门户网站等诉求表达渠道的作用,打造“多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建立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绿色通道”,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举报、控告、实行专人负责,优先处理。聚合“两微一端”媒介资源,积极探索“互联网+检察服务”新平台,深化案件信息公开、案件信息查询、异地阅卷、案件程序性信息推送等工作,拓展检务公开广度和深度,为企业提供便捷、便利和高效的检务服务。从民营企业、工商联选聘人民监督员,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民营企业家的联系,通过进企业走访、召开座谈会、检察开放日等方式,认真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努力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建立健全与工商联组织、民营企业衔接机制,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分析涉民营企业案件发案特点、规律,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民营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选派检察联络员深入重点民营企业,开展驻点联系,提供“零距离”法律服务,充分开展以案释法工作,通过普法讲座、法律咨询、企业家涉罪案例警示教育活动等方式,促进民营企业人员强化依法经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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