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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沈某某起诉书

发布时间:2016-04-12  来源:本站  点击量:276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133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61********,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小学肄业,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号。20011213,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2015618,因涉嫌诈骗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6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1,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11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510左右,被告人沈某某经韩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被害人朱某某后,遂编造了若交钱参与解冻中国在海外民族资产活动,待以后海外资产一取出即可向参与人分得数十万元的虚假谎言,骗得朱某某的相信。后被害人朱某某按照被告人沈某某的要求给付其现金2000元作为参与该活动的费用,被告人沈某某向被害人朱某某出具一份虚假的“民族资产解冻”委托书。随后,被告人沈某某以此为由先后三次从朱某某处骗得现金共计8000元。2015618,沈某某再次在雅安市名山区车岭镇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现金3000元后,被朱某某的家属当场识破并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沈某某将骗取朱某某的现金用于个人挥霍。

2015722,被告人沈某某退赔被害人现金13000元,被害人朱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现场勘验、搜查笔录;

3、证人韩某某、郑某某、牟某某、阚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仕莉

                                   2015年12月25   

 

 

: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号,联系电话:13795******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侦查卷宗共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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