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61********,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小学肄业,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将骗取朱某某的现金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现场勘验、搜查笔录;
3、证人韩某某、郑某某、牟某某、阚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仕莉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