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12号
被告人岳某某,曾用名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4********,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初中肄业,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镇**路**号。
本案由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岳某某为装修自家茶楼,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3名工人将其岳父郑某甲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周坪村7组房屋附近的两株桢楠树砍伐、断筒。后被告人岳某某将桢楠树原木运至家中车库内堆放。
经鉴定,以上被砍伐的两株树木树种为桢楠(phoebe zhennan S.Lee et F.N.)属楠木,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立木蓄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油锯一把;
2、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证人郑某甲 、郑某乙、郑某丙、杨某某等的证言;
6、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桢楠树2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重点植物的保护制度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翔文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320835****;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侦查卷宗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