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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12号岳某某起诉书

发布时间:2016-04-12  来源:本站  点击量:234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12

 

被告人岳某某,曾用名岳某某,男,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4********,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初中肄业,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号。2015128,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128,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1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岳某某为装修自家茶楼,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3名工人将其岳父郑某甲位于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周坪村7组房屋附近的两株桢楠树砍伐、断筒。后被告人岳某某将桢楠树原木运至家中车库内堆放。2015年1月23日,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岳某某家中依法扣押桢楠树原木9筒和桢楠树树桩1个。

经鉴定,以上被砍伐的两株树木树种为桢楠(phoebe zhennan S.Lee et F.N.)属楠木,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立木蓄积0.873立方米

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岳某某接雅安市名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油锯一把;

2、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证人郑某甲 、郑某乙、郑某丙、杨某某等的证言;

6、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桢楠树2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重点植物的保护制度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翔文

20162 25

 

 

 

 

 

 

 

 

附:

1、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号,联系电话:1320835****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侦查卷宗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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