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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认罪认罚抗诉案

发布时间:2020-06-01  来源:本网  点击量:1055  

案情:我院在办理赖某某、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两人提出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该案提起公诉后,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对被告人赖某某、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书采纳了本院量刑建议,依法认定被告人赖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法院判决后,被告人赖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赖某某仅以量刑过重为由违背认罚承诺提出上诉,导致一审判决审理程序和量刑不当,遂依法提出抗诉。赖某某在得知我院提出抗诉后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我院遂也依法撤回了抗诉。

要旨:该案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以来我市针对此类案件提出的首例抗诉案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行使好法律监督职责,对于认罪认罚后被告人仅就量刑反悔滥用权利上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正确行使抗诉权予以回击,这样既能体现检察机关公信力,彰显法律权威,又能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行,提升司法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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