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7年5月至8月期间,刘某某、余某等10位名山籍民工一起到西藏藏族自治区昌都市类乌齐县拉则村白某某等三人合伙承包的扶贫房项目工地务工,参与房屋修建。该扶贫房项目工程完工后,白某某等三人拖欠刘某某等10位农民工工资120935元未支付。刘某某、余某等民工多次上门追讨被拖欠的务工工资未果。2018年10月,刘某某、余某等民工请求名山区检察院求支持起诉,帮助追讨被拖欠的务工工资。名山区检察院受理刘某某等10位民工的诉求后,由民行部门干警指导、帮助民工收集调取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在确定了白某某等三人拖欠刘某某等10位民工工资120935元的事实后,出具《支持起诉书》,支持刘某某等10位民工向名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并成功帮助刘某某等10位民工追回了被拖欠的民工工资120935元。
要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等方式帮助农民工追讨被拖欠的工资,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为能更好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保障,名山区检察院还开设了农民工接待专区,为来访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