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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周某某抢劫不起诉案

发布时间:2020-05-15  来源:本网  点击量:1585  

案情:2019年3月19日,未成年人周某某按照朋友胡某某的指使,伙同胡某某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将被害人彭某某强行带至胡某某的家中,并与宋某某等人共同采用限制人身自由、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胁迫彭某某找其家人拿钱。期间,彭某某趁上厕所之际逃跑并报警。经审查,周某某走上犯罪道路同自幼成长经历和生活环境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周某某自幼跟随母亲生活,母亲外出打工后就一直跟随爷爷、奶奶在生活,家庭管教方面薄弱。同时,周某某初中肄业至案发在名山区某某KTV上班,结识了胡某某、宋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生活圈子的污染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经对全案犯罪事实综合审查后,我院认为周某某具有犯罪未遂、未成年人犯罪、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情节,且其母亲也表示待案件了结后会将其带至外地,脱离之前的“不洁”朋友圈加强管理。2019年8月12日,我院对未成年人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根据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案证人牟某某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都曾在名山区某某KTV娱乐场所上班的情况,为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进一步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加大行政执法和监管力度,积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长效执法机制,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大法治宣传和教育四个方面提出检察建议。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该情况进行核实并整改后及时进行了回复。

要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一旦进入不良环境可能会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发展,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加大对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的整治力度,还未成年人一个文明清朗的生活环境实属必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可能侵害未成年人成长的情况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犯罪预防,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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