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犯罪导致国家利益受损案件的肇事者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对该案中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不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7年2月14日0时32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车行驶至汉源县富林镇江汉大道三段“中央公园”路段时,车辆驶出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上的路灯、绿化树木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树木和路灯受损的交通事故。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有国家财产遭受侵害情况,公诉、民行部门积极配合,及时展开调查。通过调查,发现汉源县市政环卫管理所有出具假证明袒护肇事者的行为,遂及时提取、固定相关证据。其后,在起诉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国家损失4290元;同时,就汉源县市政环卫管理所的行政不当履职行为,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随后,汉源县人民法院对民事部分通过庭审调解,被告人家属当庭主动赔偿被撞毁的路灯损失4290元。汉源县市政环卫管理所对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职工大会进行认真学习和专题研究,并结合市政环卫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扎实有效的整改: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警示教育,提高职工法制意识。二是认真落实整改,规范市政环卫工作流程。认真总结以往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要求全体职工立足本职岗位,结合实际工作,查摆自身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市政环卫工作流程,切实解决制度漏洞、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做到照章办事,有效预防。同时还致信感谢汉源县人民检察院的良好建议,并承诺以后在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管理力度,坚决杜绝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由此,本案通过检察监督,不仅及时挽回了国家受损利益,教育了当事人,而且帮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强化了法制意识,完善了管理制度,着力提高了社会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