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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关于2020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06-19  来源:本网  点击量:9618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  人;

3.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4.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5.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6.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按照县委关于2020年全县工作的总体部署,汉源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主要工作是:

1.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做好维稳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强化检察环节保安全、护稳定各项措施,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2.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利用疫情诈骗、非法经营以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涉及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守法治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完善健全机制,为打赢疫情防控战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抓紧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各项工作,坚决做到“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加强对各级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黑恶案件的督办力度,及时掌控、跟进督导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关键环节,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加快办案进度。注重检察环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堵漏建制的功能,根除黑恶势力生存空间。

4.主动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的部署要求,切实找准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检察力量。全力服务保障脱贫攻坚战略,坚决惩治扶贫领域和涉农领域违法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以“零容忍”态度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监督,探索推广多元化补偿机制,促进生态环境恢复。综合运用刑事打击和民行监督等方式,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完善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机制,把依法办案、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

5.持续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把依法惩处和平等保护结合好,以更大地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七个环境”。深入开展专项活动,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总结涉案典型案例,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

6.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紧扣“两个标杆、三个走在前列”奋斗目标,继续紧盯基层乱象,积极参与用电秩序专项整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活动,依法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破坏农业生产和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活动,突出惩治乡镇调整、合村并组中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保障农村换届选举,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7.履行好刑事诉讼主导责任。通过提前介入等方式加强与公安、纪委监委沟通协调,对定罪量刑证据存在突出问题的,及时予以指导;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断完善“监检衔接”机制,重视开展好自行补充侦查。落实落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用尽用,适用率达到80%以上。同时,强化内部监督,防止检察权滥用和司法腐败。

8.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落实好“捕诉一体”和“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树牢“少捕慎诉少监禁”理念,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处理好捕、诉与监督的关系。积极推进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机制改革工作,与公安机关办案信息实时共享,实现同步监督。

9.补齐补强民事、行政检察短板。进一步强化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理念,探索案卷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加大对虚假诉讼监督力度,建立联合防范、发现和制裁、诉讼文书共享等机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行监督活动,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10.规范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安全生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为完善立法提供实践依据。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督促行政机关严格监管,监督相关主体履行社会责任,形成长效机制。

11.全力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大力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积极稳妥开展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深化推进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活动。

12.贯彻落实好“一号检察建议”。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打击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格甄别和心理矫正,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提高帮教矫治的有效性。积极探索引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专业化运作、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内容、流程、标准等。

13.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严格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新要求,完善健全“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将检察长接访、国家司法救助、律师参与化解等工作机制有机衔接,共同促进息诉罢访。主动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多方参与公开听证,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广泛运用,推动矛盾化解、定纷止争。

二、机构设置情况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挂靠管理行政机构0个)二级单位0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总编制40名,其中:政法编制34名,工勤编制2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0名;其他事业编制4名。2019年在职人员总数42人,其中:行政人员40人(含工勤人员2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0人;其他事业人员2人。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及增减变化说明
     2020年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601.46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601.46万元),较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1191.46万元下降49.52%,主要减少为上年结转数。2020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601.46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473.1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51.86万元,卫生健康34.23万元,住房保障42.17万元),若扣除上年结转资金等因素,汉源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与2019年同口径比较下降2.66%。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601.46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90.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失业、工伤、生育等)、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奖励金等。
  公用经费111.0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五、2020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说明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28.7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7.7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无因公出国(境)预算安排,与2019年比无变化。

(二)公务用车运行及购置费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公务用车运行及购置费预算安排21万元,较2019年的22万元减少1万元,下降4.55%。

(三)公务接待费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7.75万元,较2019年的8万元减少0.25万元,下降3.13%。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安排。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安排情况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本年度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

(三)绩效目标情况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0个,涉及预算金额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0万元。

九、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检察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检察机关用于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工其他项目支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指检察机关用于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指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7.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行政单位用于缴纳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8.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检察机关用于集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检察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等费用开支。

附件:汉源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公开表.xls.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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