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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编

发布时间:2018-07-12  来源:本站  点击量:6497  

王林、王莽红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买卖枪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年底,王林在宝兴县永富乡砍伐直径为40公分的野生红豆杉1株,断筒后背回家中藏匿。2015年4月至5月期间,王林与其子王莽红共谋,由王林砍伐,王莽红协助搬运,先后在宝兴县永富乡砍伐野生红豆杉6株并断筒后运回家中藏匿,伺机出售。经鉴定,被砍伐的野生红豆杉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中一棵树龄已超过800年,在孑遗植物保护方面具有很高的科研保护价值。另查明,王莽红还在2014年以300元的价格从杨某处购买一支自制枪支。经鉴定,该枪支系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2015年5月11日,宝兴县森林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6月3日,侦查人员在王林、王莽红家中将二人抓获,并对其住宅依法进行了搜查,当场查获尚未转移的全部红豆杉木材,改装枪支1支。

二、案件办理情况

案发后,宝兴县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方向进行引导,在与侦查机关进行案情会商后要求侦查机关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规范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依法提取检材,及时送检,依法对疑似野生红豆杉和涉案枪支进行鉴定;及时开展相关证人调查工作等等,并持续关注案件办理进度、情况,随时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和完善相关证据。

2015年10月8日,宝兴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林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王莽红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向宝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宝兴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期间,指导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收集、完善和固定相应证据,同时宝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王莽红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性不准确。在案证据证实王莽红在王林上山非法采伐野生红豆杉之前已经与王林共谋采伐野生红豆杉,并积极参与被采伐野生红豆杉的搬运,应认定为非法采伐野生红豆杉的共犯,应当对其改变定性为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其在采伐行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件处理结果

2015年12月25日,宝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王林、王莽红当庭认罪。同年12月30日,宝兴县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王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王莽红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王莽红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四、典型意义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并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十九大报告更是提出必须树立“绿树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可见国家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战略措施,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虽然有些地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由于我国人均资源相对不足,地区差异较大,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我国珍贵自然资源,必须严厉打击各种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活动,维护生态家园,造福全人类。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进行打击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在办理此案中,宝兴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对侦查机关的取证和侦查方向进行引导,确保了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认真审查证据和事实,厘清每个涉案人在犯罪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准确认定每个涉案人涉嫌的罪名,从而确保了本案顺利的起诉、判决,让每名被告人在证据面前认罪伏法。此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提高了全民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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