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我院成功办结一件司法救助案件,为刑事被害人家属张某娥发放司法救助资金1万元,受到了当地镇党委政府和群众的广泛好评,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爱。
1996年,被害人柳某因与钟某某、余某伟有感情纠葛发生纠纷,同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怀恨在心的余某伟酒后持刀躲藏在钟某家凉台上,待钟某某和柳某熟睡后冲入房间将熟睡的柳某砍死,将钟某某砍成重伤后潜逃。2001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清网行动追逃后,余某伟于2001年投案自首。2001年10月16日,雅安市中院人以余某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余某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娥及柳某儿子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2003年4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柳某被害后,其母张某娥及儿子未得到过任何补充赔偿,现张某娥年老多病,生活困难又无经济来源,希望宝兴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救助。
我院经多方调查,认为张某娥符合救助条件,遂向张某娥发放了1万元司法救助金。同时对张某娥心中的疑惑,我院也申请了雅安市院控申处领导通过远程视频解答了其心中的难题。对此,张某娥发自内心的连声说道:“谢谢共产党的关心!谢谢政府的关心!谢谢检察院的关心!谢谢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