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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2-08-01  来源:本网  点击量:2584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办字〔2022〕85号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

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2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

零一次会议决定,现将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等四件案例(检

150—153号)作为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新型毒品犯罪主

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 民检察院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检察院)

-1-

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检例第150号)

键词】

贩卖、制造毒品罪 国家管制化学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含量 涉毒资产查处

旨】

行为人利用未列入国家管制的化学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含

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明知该成分毒品

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检察机关办理新型毒品

案件,应当审查毒品含量,依法准确适用刑罚。对于毒品犯

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

以追缴、没收。

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出生,原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被告人王某明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γ-羟丁酸可以

时尚未被国家列管的化学品γ-丁内酯(2021年被列管为易制

学品)通过特定方法生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购进γ-丁

添加香精制成混合液体,委托广东某公司(另案处理)为

液体粘贴“果味香精 CD123”的商品标签,交由广东另一公

另案处理)按其配方和加工方法制成“咔哇氿”饮料。王某

四川某公司将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至案发,共销售“咔

”饮料52355件(24瓶/件,275ml/瓶),销售金额人民币1158

元。

2017年9月9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当场查获“咔哇氿”

720余件,后追回售出的18505件。经鉴定,“果味香精

3”“咔哇氿”饮料中均检出γ-羟丁酸成分,含量分别为

-44000µg/ml、80.3-7358µg/ml。

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引导取证

2017年10月11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以王某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批准逮捕。10月18日,

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依法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认

咔哇氿”饮料中含有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γ-羟丁酸,王

能涉嫌毒品犯罪。为准确认定犯罪性质,检察机关引导公安

重点围绕王某涉嫌犯罪主观故意开展侦查:一是核查王某的

经历及知识背景;二是调取王某通讯记录和委托生产饮料的

三是调取王某隐瞒饮料成分、规避检查的情况;四是核查

销售价格等异常情况。

(二)审查起诉

2017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认为王某在制造饮料过程中添

毒、有害物质,以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

查起诉。

-3-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定性存在疑问,继续引导

机关侦查取证。一是收集、固定网络检索记录等电子证据,

王某在生产“咔哇氿”饮料前,已明知γ-丁内酯可生成γ-羟

且明知γ-羟丁酸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二是收集、固定

哇氿”饮料包装标签等证据,结合王某的供述及其与他人的

记录,查明王某在家多次实验,明知γ-羟丁酸的性质和危害。

对查获的饮料取样、送检、鉴定,收集专家的证言,证实γ-

酯自然状态下水解可少量生成γ-羟丁酸,但含量不稳定,在

干预等特定条件下生成的含量较为稳定。四是调取快递发货

书证,查明王某贩卖“咔哇氿”饮料的数量、途径。五是调

某的涉案财物、资金流向及不动产登记情况,查封、扣押其

房产和资金。

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审查认为,王某明知γ-丁内酯能

γ-羟丁酸,γ-羟丁酸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将γ-丁内酯

原料生产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并进行销售,饮用后有麻

致幻和成瘾等后果,具有制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

符合贩卖、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2018年6月15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贩卖、

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0年1月15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

案。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

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解及辩护意见:一是“咔哇氿”饮料

有的γ-羟丁酸,可能是原料自然生成;二是王某没有制造和

毒品的主观故意;三是王某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γ-丁内酯,

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针对第一条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公安机

原料厂商仓库内的γ-丁内酯进行抽样鉴定,未检出γ-羟丁酸

而对查获的“咔哇氿”饮料进行抽样鉴定,均检出γ-羟丁

分,能够排除“咔哇氿”饮料中γ-羟丁酸系自然生成。二是

内酯在自然状态下生成的γ-羟丁酸含量不稳定,而以γ-丁内

原料人工合成的γ-羟丁酸含量较为稳定,本案查获的“果味

CD123”和“咔哇氿”饮料中γ-羟丁酸含量均相对稳定,系

条件下水解生成。三是王某以γ-丁内酯为原料制造混合液体

味香精 CD123”,再以“果味香精 CD123”为原料通过特定

制成“咔哇氿”饮料。在制造“咔哇氿”饮料过程中,虽然

味香精 CD123”被饮料用水稀释,但鉴定意见显示成品饮料

羟丁酸的含量却上升。综上,“咔哇氿”饮料中的γ-羟丁酸不

料自然生成,而是王某通过加工生成。

针对第二条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一是根据王

作供述、通讯记录、网络搜索记录等证据,结合王某长期经

类、饮料工作经历,能够认定王某预谋用γ-丁内酯生成国家

的γ-羟丁酸。二是王某通过长期实验制造出“咔哇氿”饮料,

仅独自掌握配方,且在委托加工时刻意隐瞒使用γ-丁内酯的

-5-

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证实王某明知γ-丁内酯的特性及加

法,仍将其作为原料加工生成γ-羟丁酸。三是王某委托生产

求包装瓶上印刷“每日饮用量小于三瓶”“饮用后不宜驾驶汽

等提示,配料表上用“γ-氨基丁酸”掩盖“γ-羟丁酸”,且将

料以远超“γ-氨基丁酸”类饮料价格销往娱乐场所,证实王

知γ-羟丁酸的危害性,而将含有该成分的饮料销售。综上,

证据足以证明王某具有制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针对第三条辩解及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超限量使用

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可构成生产、销售不

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本案中,王某明知γ-羟丁酸系国家管

精神药品,在生产饮料过程中使用工业用的非食品原料γ-丁

生成γ-羟丁酸,以达到麻醉、致幻和成瘾的效果,其行为与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要件不符,应当认定为

制造毒品罪。

另外,公诉人当庭指出,被扣押的两套房产及人民币643万

其中有的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部分资产存于他人账户,

系王某的毒品犯罪所得,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四)处理结果

2020年6月22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二十七万元;

没收扣押的用毒资购买的两套房产及违法所得、收益、孳息

币六百四十三万余元。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2020年9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制发检察建议

含新型毒品成分的饮料、食品向社会销售扩散,严重危害公

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针对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问题,

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开展综合整

加强日常宣传及警示教育等方面,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发

建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积极整改,对酒吧、KTV等娱乐场

大监管力度,与卫生部门建立食品风险监测合作机制,加强

合执法和饮料、食品安全监管。

导意义】

(一)对于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的食品的行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依法惩处。行为人利用未

家管制的化学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

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明知该成分毒品属性的,应当认定为

制造毒品罪。行为人对化学品可生成毒品的特性或者相关

毒品属性不明知,如果化学品系食品原料,超限量、超范围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

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如果化学品系有毒、

非食品原料,依法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

贩卖、制造毒品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

-7-

名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对于相关毒品成分主观上是否明知,

仅凭其口供,还应当根据其对相关物质属性认识、从业经历、

制作工艺、产品标签标注、销售场所及价格等情况综合认定。

(二)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涉案毒品含量。根

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

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新

品混于饮料、食品中,往往含有大量水分或者其他物质,不

传统毒品。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涉案新型毒品的纯度和致

性、社会危害性及其非法所得等因素,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三)认真审查涉案财物性质及流转情况,依法追缴涉毒资

追缴涉毒资产是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惩治毒

罪质效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引导侦查机关及时

案资产进行查封、扣押,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侦查机

送的涉案资产,要着重审查性质、权属及流转,严格区分违

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庭成员的财产,并在提起公

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对于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

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

第五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条、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第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

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三条

-9-

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检例第151号)

键词】

走私、贩卖毒品罪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主观明知 非法

贩卖毒品既遂

旨】

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于非法用

私、贩卖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

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药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评

型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出生,原系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师。

2020年8月16日,马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有三唑仑

他违禁品出售。2021年4月16日,马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

求购咪达唑仑,并支付人民币1100元。后境外卖家通过快递

盒咪达唑仑从德国邮寄至马某某的住处,马某某以虚构的“李

”作为收件人领取包裹。

2021年4月20日至25日,马某某以名为“李医生”的 QQ

0-

与“阳光男孩”等多名 QQ用户商议出售三唑仑、咪达唑

精神药品,马某某尚未卖出即于同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

在其住处查获透明液体12支(净重36ml,经鉴定,检出咪

仑成分)、蓝色片剂13粒(净重3.25mg,经鉴定,检出三唑

分)、白色片剂72粒(净重28.8mg,经鉴定,检出阿普唑仑

)等物品。

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引导取证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马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提

准逮捕。2021年8月2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对其

逮捕。根据走私类案件管辖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派

察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通过阅卷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

充分证据证明马某某实施了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走私精神

咪达唑仑的犯罪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从其家中搜出的其他

药品三唑仑、阿普唑仑的来源和用途。对于走私精神药品的

马某某时而称拟用于非法用途,时而称拟用于贩卖,可能

存在走私和贩卖的行为。为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药品性质

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意见书,引导侦查机关调取马某

职情况、学历证书、网页截图、网络聊天记录等证据,并查

案精神药品的来源和用途。

(二)审查起诉

2021年10月12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马某某涉嫌

-11-

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走私案

辖规定,于2021年11月5日将案件报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某的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认为,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神药品种类繁多,马某某案发时并不明知所购买的咪达唑仑、

仑等精神药品属于国家管制名录中的毒品,马某某的行为不

毒品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一是涉案毒品均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精

品品种目录》,马某某作为药学专业毕业生和药剂师,具备专

识,对于精神药品属性具有认知能力。二是据马某某供述,

知涉案药物不能在市面上随意流通和购买,只能通过翻墙软

借助境外网络聊天工具购买,并假报姓名作为收货人,通过

手段付款,将精神药品走私入境。后马某某又在网上发布出

告,称相关药品可用于非法用途,与多名买家商谈价格和发

式。可见,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经检察机关依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马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

检察机关结合马某某的犯罪行为、目的、毒品效能及用量,

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马某某在辩

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12月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某涉嫌走私、

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1年12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2-

被告人马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

议,当庭再次表示认罪认罚。马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马某某

认罪悔罪,平时表现良好;涉案毒品数量少,未贩卖成功,

实际使用,属于贩卖毒品未遂。

公诉人答辩指出,对于马某某的认罪态度、平时表现以及涉

品数量等情节,已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得到体现。马某某以贩

目的走私入境咪达唑仑等毒品,后又在网上发布出售毒品的

且与多名买家商谈交易事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的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

(四)处理结果

2022年2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

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

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马某某未

判决已生效。

导意义】

(一)审查涉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用途和行为人主观认

依法认定走私、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性质。麻醉

精神药品可以在医疗、教学、科研用途合法使用,也会被

犯罪分子作为毒品使用。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

者吸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以贩

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出于其他非法用途,走私、贩卖

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

-13-

责任。行为人未核实购买人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体用

但知道其不是用于合法用途,为非法获利,基于放任的故意,

于非法用途的人贩卖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对于“非

途”,可以从行为人买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否用于医疗等

目的予以认定。判断行为人对涉案毒品性质是否明知,除审

供述外,还应结合其认知能力、学历、从业背景、是否曾有

药物服用史、是否使用虚假身份交易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二)准确认定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

犯罪既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

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行

出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药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三)综合评价新型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

适应。涉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往往具有数量小、纯度低等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考虑毒品数量、折算比例、

及浓度、交易价格、犯罪次数、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行为

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等各种因素。对于将麻醉药品和精神

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的,还应当考量其用途、可能作用的人数

果、其他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

第五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条、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

-15-

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

(检例第152号)

键词】

欺骗他人吸毒罪

查 客观性证据审查

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情节严重 自行补

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他人的饮

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

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

人吸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

事责任。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自行补充侦查,强化电子数据等

性证据审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出生,原系某公司工程技术部副

2015年,郭某某为寻求刺激,产生给其女友张某甲下“迷药”

法。此后,郭某某通过网络了解药物属性后多次购买三唑仑、

丁酸。2015年至2020年间,郭某某趁张某甲不知情,多次

买的“迷药”放入张某甲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

呕吐、昏睡等症状。其中,2017年1月,郭某某将三唑仑片

6-

放入张某甲酒中让其饮下,致其昏迷两天。

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某养生馆工作人员张某乙及

事王某某(均为女性)到火锅店吃饭。郭某某趁两人离开座

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后张某

啤酒喝下,王某某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不久,张某乙

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送医救治。张某乙的同事怀疑

某下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引导取证

因案件涉及新型毒品犯罪,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安机关商请参与案件会商,根据郭某某给人下“迷药”的事

证据,引导公安机关从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角度取证,重点调

案电子数据及书证。同时,检察机关发现郭某某属于国企工

员,向公安机关提出收集、固定其岗位职责等方面的证据。

年1月7日,公安机关以郭某某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立案侦

(二)审查起诉

2021年3月2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以郭某某涉嫌欺

人吸毒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郭某某辩解对张某甲未

三唑仑片,对张某乙和王某某使用的“迷药”是在外地酒吧

人处购买的“拼酒药”,不知道该药成分,认为可能是高度酒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查证毒品来源为主线自行补充侦

-17-

从郭某某上网记录海量电子数据中,发现了其购买药品的名

药效、使用方法、支付方式、收货地址等诸多细节,最终查

其在火锅店使用的γ-羟丁酸的来源,形成了客观性证据锁链。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郭某某明知三唑仑、γ-

酸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在酒水饮料中掺入含上述成分

物,欺骗多人吸食,其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郭某某作

企工作人员,欺骗多人吸食毒品,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情

2021年4月28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某犯欺

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结合郭某某的认罪态度提出了判处

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1年6月3日、8月23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两次依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郭某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称对

药物的成分不明知,药物不是毒品。郭某某的辩护人认为,

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一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郭某某

某甲下的药系三唑仑片;二是郭某某缺乏对其所下“迷药”

毒品的认知;三是郭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四是郭某某不是

工作人员且在本案中未造成被害人成瘾,也未出现严重后果,

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8-

公诉人答辩指出,郭某某的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且应

为“情节严重”。一是涉案“迷药”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三唑

γ-羟丁酸。郭某某的网络交易记录、浏览历史记录和聊天记

客观性证据足以证明其所使用精神药品的药名、药效、购买

等事实,特别是购买记录与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和时间间隔

结合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的陈述内容,就医症

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涉案“迷药”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仑和γ-羟丁酸。二是郭某某主观上对“迷药”的性质和毒品

具有明知。从郭某某与网络卖家的聊天记录、郭某某浏览相

品信息以及其通过网上邮寄、假名收货的方式进行交易等情

足以推定其明知此类药物的性质属于毒品。三是郭某某得知

报案后虽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不构

首。四是欺骗他人吸毒罪不需要具备特定的动机或目的,亦

求造成实害结果,郭某某“为寻求感官刺激”而下药,未让

人染上毒瘾等不成为否定其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抗辩理

五是在案证据证实郭某某系国有公司管理人员,且欺骗多人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处理结果

2021年8月26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欺骗他人吸

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9-

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1月16日,舟山市中级

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导意义】

(一)准确认定欺骗他人吸食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

为的性质。当前,一些不法分子给他人投放新型毒品的违法

案件增多,社会危害性大。对于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

品、精神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

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

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二)针对不同情形,依法认定涉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为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镇静、安眠等药用功效,往往成为

人抗辩其毒品属性的借口,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严格审查。对

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仍

其毒品属性和用途的,应当依法认定相关物品为毒品;行为

于涉案物品系毒品主观上是否明知,应当根据其年龄、职业、

阅历、有无吸贩毒史以及对物品的交付、使用方式等证据,

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综合分析判断。

(三)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依法做好补充侦查工作。检

关应当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对新型毒品成分、来源和用途等事

行补充侦查,制作具体可行的补查提纲,跟踪落实补查情况。

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充分发掘客

0-

证据,尤其要重视电子数据的恢复、勘验、检索和提取,加

电子数据的审查,全面、公正评价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

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

第五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条、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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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检例第153号)

键词】

贩卖、制造毒品罪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未管制原生植物

实验

旨】

行为人利用原生植物为原料,通过提炼等方法制成含有国家

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质,并予以贩卖的,应当认定为

制造毒品罪。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

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实验,查明案件事实。

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男,1992年出生,原系某单位医务人员。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何某明知某类树皮含

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购买某

皮,磨成粉末后按特定方法熬制成水溶液“死藤水”,先后三

卖给袁某某、傅某某、汪某吸食,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

年9月23日,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查获某类树

末,净重256.55克。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

察机关履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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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导取证

2019年9月1日,公安机关对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

机关认为,查获的树皮粉末中检出二甲基色胺,树皮粉末和

的“死藤水”均是毒品,何某买入树皮加工成“死藤水”销

利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应当对查获的树皮粉末以及售

“死藤水”的总数量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本案系新类型案件,应公安机关商请,江苏省南京市秦

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检察机关认为,某类树属于原生

然植物,目前并未列入国家管制,并非毒品原植物,不能仅

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成分而直接认定为毒

在树皮实物灭失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犯罪嫌疑

某通过熬制等方式制作出的“死藤水”含有该种成分。检察

建议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实验,并列明实验要求和注意事项。

机关按照何某供述的制作方法和流程进行侦查实验,获取“死

”样本一份,现场提取、封存并形成侦查实验笔录,该份“死

”经送检后检出二甲基色胺成分。

(二)审查起诉

2021年5月11日,公安机关以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

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除公安机关移送审

诉的何某三次贩卖“死藤水”的犯罪事实外,何某从树皮提

死藤水”的行为还涉嫌制造毒品罪。在听取辩护人意见过程

辩护人提出,无论是何某将树皮磨成粉末的行为,还是对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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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提炼成“死藤水”的行为,都只包含物理方法,不存在化

工行为,因此也没有产生与树皮有本质区别或是新的国家管

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其行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第一,制造毒品的行为不仅包括以化学

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还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

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何某通过特定方

树皮粉末进行反复熬制,提炼出“死藤水”,目的就是将其中

甲基色胺从树皮粉末中溶解并浓缩至易于人体服用的液体

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树皮的天然状态和效用,该提炼行为将原

物转变成“毒品”,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的行为。同时,何某将

的“死藤水”贩卖给他人吸食,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

刑事责任。第二,何某将树皮磨成粉末,改变了树皮的物理

未改变其内部成分比例和效用,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制

品”行为,故查获的树皮粉末系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

当将其计入毒品数量。

经检察机关依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何某自愿认罪认罚。检

关据此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元的量刑建议。何某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

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

2021年7月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犯

制造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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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

案。庭审中,被告人何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

议均无异议,当庭再次表示认罪认罚,希望从宽处理。辩护

指控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提出被告人何某贩卖、制造的毒

量不多,有立功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宣告缓刑。

公诉人答辩指出,被告人何某多次贩卖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

成分的“死藤水”,且所贩卖的“死藤水”是其本人购入未管

生植物的某类树皮作为原料,提炼其中的国家管制精神药品

所制成,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不

造毒品“死藤水”用于自吸,还多次向他人贩卖牟利,结合

罪性质及相关量刑情节,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

(四)处理结果

2021年7月2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

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法没收

在案的“死藤水”、树皮粉末,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

宣判后,何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导意义】

(一)准确区分利用原生植物制成的毒品和未管制原生植物。

禁毒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

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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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未管制但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

植物为原料,通过特定方法,将植物中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药品成分提炼制成相关物质,相关物质具有使人形成瘾癖的

特征,应当认定为毒品。对于未被国家管制的原生植物,以

过研磨等方式简单改变外在形态的植物载体,虽含有国家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不认定为毒品。

(二)依法认定从未管制原生植物中提炼麻醉药品、精神药

分行为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

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规定,制造毒品

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

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

毒品的行为。行为人明知某类植物系未被国家管制的原生植

但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采取特定方法

出植物中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改变了原生

的物理形态,使其具备毒品效用,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行为。

人从未管制原生植物中提炼出毒品并予以贩卖的,应当认定

卖、制造毒品罪。

(三)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运用有效的侦查方

检察机关应当引导侦查机关采取各项侦查措施,全面收集、

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关于主观明知和制造、贩卖行为认定等方

证据。在制造毒品方法存疑等情形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实验,列明实验要求和注意事项,依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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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证据, 以查明案件事实。

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条、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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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2年6月22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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