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四川省治蜀兴川法治论坛(乐山)征文】
浅析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
郝珩雄
【内容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由此可见,司法公信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是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在当前法治社会,我国司法工作取得了诸多的成就,但也出现了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司法公信力缺失,既有体制、工作层面的原因,也有司法人员的人格和素养层面的因素,还有社会转型冲击和非法治的传统文化影响。
【关键字】司法机关 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由此可见,司法公信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是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在当前法治社会,我国司法工作取得了诸多的成就,但也出现了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司法公信力缺失,既有体制、工作层面的原因,也有司法人员的人格和素养层面的因素,还有社会转型冲击和非法治的传统文化影响。本文笔者将从提升司法公信力着手,提出几点肤浅的认识。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公信力是对司法的一种价值分析,是一个国家的司法机构行使其职权活动在整个社会中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是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权运作具有的信服力和认同感,并遵从司法权运作的一种状态和秩序。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从根本上看,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在于公正地为公众权利服务,满足权利的需要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意义。从内涵上看,司法公信力指的是司法权力公正守信地履行义务和责任。从其载体来看,司法公信力是通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来实现的。抽象的法律规则要得到社会的认同,必须借助于司法工作人员这样的司法主体。司法工作人员是法律效力由应然到实然的中介和桥梁。司法公信力最终要体现在司法执法上,法律的公信力也蕴涵在司法执法中。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众法律意识增强, 整个社会对司法机关的关注度日益提高, 司法公信力问题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在我国的司法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也常听到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工作的不满和抱怨。如部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执法不配合;对司法机关不信任,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满意,对司法机关做出的法律裁判不认可,继而导致涉法信访、上访事件的不断增加。这都说明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确实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认同和信任还存有不同程度的缺失。这给司法机关的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 同时也阻碍了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究其原因包括:
(一)公众对法律认知受限
由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了很多消极的因素。如以皇权专制和父权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等级社会结构,根深蒂固的人治主义传统,淡薄的权利意识,法即是刑的片面观念等因素影响,形成了“有关系好办事”等错误观念,使公众很容易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不信任感。诸如在诉讼过程中,从诉讼开始的时候就开始到处找关系,深怕自己不找关系就一定会败诉,这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带来了负面影响。归根结底,就是公众对司法机关乃至法律的认知受限所引起的,因为对法律的认知不足,导致其认为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另一方面,因为对法律的认知不足,导致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当事人作释法析理工作时,反而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产生不信任感,继而导致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部分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人格素养有待提高
司法公信力与社会评价和公众的心理紧密关联,要让公众对司法形成重要的信赖和信任可能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但即使百分之九十九的司法者忠于职守、依法办案,而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司法者进行司法腐败,也将大大削减司法公信力的基础。负责任的说,众多司法人员在司法一线岗位兢兢业业工作,默默无闻的付出,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然而在司法队伍中的确实实在在的存在着害群之马,严重损害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 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 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 但由于部分司法人员自身的不足, 导致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满,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司法不作为。少数司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案不立,对案件久拖不决,对案件判决不执行,办案效率低下。这不仅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是否公正心存疑虑,而且还可能使当事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信心。现实中,一些案件有理打不赢官司;一些案件诉讼周期过长,一些案件判决没有稳定性;一些案件生效的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让公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步步的蚕食着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2、司法乱作为。少数司法人员违法乱纪损害司法公信力。公众为了维护自己、集体或国家利益,选择到人民法院打官司、到检察机关控诉违法犯罪,就是相信法官能够秉公执法地作出裁判,就是相信检察官能够伸张社会公义。所以,检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员在人们的心目中应当是公正廉明的形象。可以说司法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群体的人格魅力。遗憾的是部分司法机关也不是净土,这些年来,确有少数大小小的司法官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人们因此对司法人员抱以希望和崇敬的心理产生怀疑和受到伤害,自然使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司法公信力下降。同理,一些司法人员素质不强、作风不正也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衙门作风、程序不公、不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法理阐述不清等等,都会使当事人产生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从而降低司法公信力。
(三)制度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有碍司法公信力建设
在一个法律环境较为稳定的社会中,司法机关执法的结果是可预测的。但对于司法体制尚在变革过程中的中国而言,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道路必然会迂回曲折的。制度创新就是一个试错程序,只有经过不断的试错,才能找到适合国情的法律制度。近几年,司法机关在制度创新中表现出相当积极的态度,一系列试行的规范性文件相继发布,如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制度、附条件逮捕等试行、试点制度,让社会公众眼前一亮。但这些制度创新的尝试对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具有一定的负功能。创新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既定法律框架,使广大公众的可预测性变得漂浮不定,让可知的司法结果变得不可知。司法结果的不可知,往往会加深广大公众对司法机关所作决定的正当性基础及其合法性的质疑。因为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司法机关所“司”之“法”并不属于既定的法律,由于可预测性的落空,“信”更无从建立,反而会给广大公众一种印象,即司法机关不再是执掌正义之剑的女神,而变成了手执拐杖的魔术师。
(四)新闻媒体的不当宣传与评论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说明了法律的正常运行,要依靠整个社会的支持。在通讯极为发达的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的影响力不容小觑。由于宣传媒体的发展,一些典型的案件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这就意味着如果新闻宣传失当,产生了错误的引导,就很容易引起公众的误解,会给正常的司法活动带来障碍,影响司法公正。由于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是用一种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评判价值。而部分新闻媒体对案件的看法则掺杂进了道德习惯及个人情感,是一种大众思维,因此,这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评判的价值与新闻媒体所得结论不同。所以,一旦出现司法裁判与舆论中所得结论不同时,人们就会怀疑司法机关不公,对司法人员多方指责。如果司法不公的“小道消息”占领了舆论阵地,通过舆论进行传播,就会使更多的公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就可能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态,这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途径
根据当前的形势,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是克不容缓。但是,司法公信力建设又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立竿见影,一蹴而就。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至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工作。
(一)深入开展普法工作
司法公信力的实质反映的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除了受司法自身因素的影响外,必然还受外在公众意识的影响。受我国特有的经济社会历史发展的状况影响,广大公众的法律意识虽然在不断的提高,单仍需要进一步的增强。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人的言论多取决于被灌输的知识和主张”。因此,全社会要进一步的加强法律宣传,继续深入开展普法工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司法机关经常开展的送法下乡工作继续的深入,更多的结合广大群众身边的案例,有针对性的对公众进行法律宣传,努力提高广大公众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公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遵守法律,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
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来自于这样的大众观念:司法人员是值得信任的,并且司法人员是具有不可动摇的正直品格的人,因此树立和提升司法人员的司法素质能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1、强化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能
司法机关是法律的直接执行者,司法人员从事的主要工作是运用法律思维进行适用法律的专业作业,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具有相当的法律专业水平。要能够在执法过程中体现公正司法,就必须保证司法人员具有专业的素能。例如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必须具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和适用法律的专业能力,而且要保持办案的亲历性,如果让不了解案情的或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来做最终决定,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只是为这个最终决定做被动的法律注脚,这样的司法行为肯定会偏离公正的轨道。因此需强化对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其领会法治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增强执法能力,达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
2、规范司法人员行为,遏制司法腐败
近几年来,司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的防范司法的腐败的措施,对司法人员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司法行为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同时,由于任何制度都存在着可能不被执行的问题,我们还必须加强法律监督,建立预防腐败的有效防线。当然,仅有监督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预防和杜绝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维护司法人员公正廉洁的形象,使公众从我们一点一滴的努力中体会和感受司法公信力的力量。为此还需要司法人员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要弘扬正气、惩恶扬善,敢于同违法犯罪的行为斗争下去;要避免外界的利诱,被物欲所蒙蔽,做到刚正不阿、无畏、无私。一方面,通过各司法机关统一组织学习一些司法人员的先进事迹,或者组织加强司法人员的宗旨教育和马克思主义公众观点教育的学习,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树立公正廉明地保障公民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各司法人员要将思想道德的学习作为政治责任和精神追求,并将思想道德的学习成果与工作联系起来,将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的要求转化为谋划队伍建设新思路,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只有具有高道德,高专业素质的司法人员,才能确保每个司法案件都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有理有据的裁判,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心服口服,让每一个当事人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公正,这样司法人员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三)正确认识并开展司法创新工作
对司法制度的肆意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阻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但对司法制度执行及规范方面的创新则能在一定层面上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其对法律的执行,要能够保证法律实体的实现,让公众对法律实体结果的预知成为可能。在促进这一预知结果实现的程序方面的创新,则能在一定层面上能够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如新民事诉讼法中将法院的案件受理机制更改为案件登记制,这一创新解决了群众立案难的问题,对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正确利用媒体宣传、把握舆论导向
媒体宣传是一把双刃剑,媒体的误导,对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具有阻碍作用,但是正确的引导则能推动司法公信力的建设。由于司法与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帮助的,社会通过运用司法维护社会的安宁稳定,司法也需要从社会获得信任和支持。因此,如果司法不注重做好舆情工作,司法人员则将成为孤独的舞者,公众对司法的信仰就更加岌岌可危。要做好舆情工作,应积极采取以下几个措施进行应对:
1、加强对涉法舆论的监控,及时了解新闻舆情的走向。司法机关可指派专职的舆论监管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舆情,对收集的舆情进行分析,变被动为主动。对于发现可能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敏感案件,认真进行风险预先评估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对于发现已经发生了的重大舆情,进行认真地分析研判,提出处理意见,以便实现对舆情的主动权和主导权。
2、打好主动仗,加强正面引导。要根据舆情更新快,范围广的特点,在对舆情认真研判、准确了解的基础上,坚持不泄露司法机关办案秘密、不激化现有矛盾的原则,第一时间回应舆论。及时主动的向社会公开事件调查、处置情况,并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回应,加强对司法裁判等文书的说理,对于网络舆论中正确的、积极的观点,在回应的过程中予以肯定和采纳,并阐明理由;对于错误的、非理性的观点,在回应的过程中进行解释和引导,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掌握舆论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
3、加大公开力度,加强司法宣传。切实加强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是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增进理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密切与报刊、电视台以及媒体网站的联系和合作,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司法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工作尽可能多了解一些。同时,同时司法人员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交流和联系,如对除法律规定除了涉及隐私、未成年、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不公开案件邀请社会各界公众参与案件听证、开庭审理、开展法制宣传等活动,不仅能加强司法人员和人民群众的交流互动,提高人民公众的法律知识,同时争取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以此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
总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的灵魂,是司法的根本之所在。在一定意义上,公信力的缺失则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因此,要善于从司法公信力的变化中发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我们惟有不断解决司法过程中出现的影响司法机关公正与效率的各种问题,给公众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才能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参考书目】
1、毕玉谦主编:《司法公信力研究》。
2、孙应征、刘国媛:《略论司法公信力之构建》。
3、关玫主编:《司法公信力研究》。
4、[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
5、《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刘学智,中国改革报。
6、《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最高法重视》,河南赔偿网。
7、肖杰,《司法公信力若干问题研究——法官:司法如何撑起公信》等。
【作者简介】
郝珩雄,男,大学文化,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联系电话:3225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