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名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柴某涉嫌强奸一案,经公诉人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质证,证实了证据获得的合法性,区法院遂以强奸(幼女)罪对被告人柴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在庭审过程中,柴某辩称自己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所作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为证明证据合法性,确保案件质量,公诉人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57条的规定,提请法庭通知本案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获得法庭同意。在第二次庭审时,办案民警向法庭详细讲述了讯问被告人的过程,针对被告人提出的刑讯逼供一事一一进行证据比对,并接受了公诉人、辩护人、审判长的交叉询问。最后,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采信了侦查人员的证言,认为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合法,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