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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某某危险驾驶酌定不起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11-16  来源:本网  点击量:9665  

那某某危险驾驶酌定不起诉典型案例

                      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张宏焰、朱维钗

 

【关键词】

危险驾驶  酌定不起诉 

【要旨】

微罪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它对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检察职能,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兼顾效率原则,对微罪实行酌定不起诉。通过加强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不断促近平安雨城建设。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那某某系摩托车驾驶员。2019年08月21日20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那某某醉酒后(血液酒精浓度为145.9mg/100mL)驾驶川TW166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雨城区东大街方向往雨城区西大街方向行驶,行驶至雨城区中大街与大北街十字路口时,川TW166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犯罪嫌疑人那某某受伤,川TW166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那某某自行到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报案。

【检察机关办案情况及结果】

2019年12月13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经过审查,通过对侦查机关依法获取的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与照片等证据的审查,证据来源、形式及内容均合法、属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

202036日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那某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

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积极落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精神,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稳定。在办案中坚持服从大局,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任务,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可充分证实被不起诉人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危害了雨城区的公共安全。但即使在疫情防控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及张军检察长批示精神也强调“越是吃劲的时候,越要重视依法防控”,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检察职能。针对本案的具体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一、被不起诉人那某某之前无劣迹、系初犯;二、那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三、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好,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均自愿认罪认罚;四、经征求侦查机关对其依法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处理结果无异议。按照省检院《关于办理涉疫情防控相关案件的几点要点》精神,对本案进行了讨论,最终对本案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从而达到办案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力求双赢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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