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侦查机关执法视频;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检验鉴定报告;5.证人陈某某、邓某某、曹某甲等的证言;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仕莉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4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