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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51号王某某起诉书

发布时间:2016-09-21  来源:本站  点击量:244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1651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雅安市名山区******组。2016331,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5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5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32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川TU82**号面包车从名山区永兴镇往雨城区草坝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名草路7KM+200M处时,与同向行人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受伤、川TU82**号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31117时许,曹某某经雅安市人民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

2016330,经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633,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侦查机关执法视频;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4.检验鉴定报告;5.证人陈某某、邓某某、曹某甲等的证言;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

 

检察员:吴仕莉

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雅安市名山区********号,联系电话:1344013****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侦查卷宗叁卷及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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