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李帆,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县人,大专文化,无业。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帆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视听资料:光碟2碟。
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4、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李帆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10440元、手机一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惩治犯罪,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XXX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