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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等8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发布时间:2020-10-13  来源:本网  点击量:2868  

雷某某等8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关键词】

强迫交易  恶势力集团  营商环境  检察建议

【要旨】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依法从快从严打击滋生于工业园区周边,破坏生产,扰乱行业秩序,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经商环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立足检察职能,通过办理案件,提出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保障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基本案情】

    2006年,石棉县人民政府在石棉县回隆彝族乡联合村、竹马村辖区内建设竹马工业迁建区。2012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竹马工业迁建区升级为省级工业园区,命名为四川石棉工业园区。竹马工业园区的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土石方转运和砂石运输业务,联合村部分村民便购买货车在园区内开展运输业务。初期,货车驾驶员之间时常因争夺货源和排队运输发生纠纷。被告人雷某某等人便提议成立“联合车队”,方便统一管理,并推选出雷某某任车队队长,负责管理“联合车队”和寻找货源,并建立“联合车队”微信群进行联络和安排运输。

2015年开始,为达到垄断石棉县回隆镇竹马工业园区企业、工地内的土石方、砂石等运输业务以及驱赶外地货车的目的。被告人雷某某多次组织“联合车队”成员实施了多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雷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曹某、谢某为主要成员,被告人王某甲、樊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3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雷某某组织“联合车队”成员多次采取滋扰、聚众造势、恶意堵厂、堵工地、拦截货车等“软暴力”方式强行索要运输业务,实施了多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的犯罪行为,致使竹马工业园区多个工地被迫停工,导致多家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给企业、施工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石棉县的招商引资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诉讼过程】

2019719日,石棉县公安局以雷某某、曹某等8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请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乙、樊某某已经涉嫌犯罪,应当逮捕,遂依法对陈某某等3人予以追捕。同时,发现雷某某、曹某等人还涉嫌强迫交易犯罪,遂制发继续侦查取证提纲。2019722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对雷某等8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91219,石棉县公安局以雷某某等8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向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告知了各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案件承办人根据审查情况,要求侦查机关着重补充构成恶势力方面的证据以及对强迫交易金额进行鉴定。经审查:20153月至2018年期间,雷某某组织“联合车队”成员采用滋扰、聚众造势、恶意堵厂、堵工地、拦车等“软暴力”方式实施了6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和8起强迫交易犯罪。雷某某等8人的行为依法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

法庭审判阶段2020117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某某等8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向石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棉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513日、615日依法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列举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发表了详实的公诉意见,提请石棉县法院依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追究8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石棉县人民法院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后,对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雷某某等8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的事实、罪名及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意见予以支持并采纳,对提交的证据,经举证、质证,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予以采信。

石棉县人民法院于2020623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雷某某等8人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且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处首要分子雷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重要成员曹某、谢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般成员王某甲、樊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王某乙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在办理雷某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期间,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通过调查,发现之所以竹马工业园区内存在有恶势力集团犯罪乱象,其园区管理委员会在园区管理、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存在问题,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依法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治理行业乱象,遂向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一是强化普法宣传工作,营造扫黑除恶良好氛围;二是强化“两法衔接”平台的运用,合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三是进一步加强园区管理,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并于2020421日举行公开宣告会,公开送达检察建议。

【指导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省级工业园区的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对当地的招商引资环境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自案发以来,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案同时,深入园区宣传调研,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做好释法说理,引导社会舆论导向,努力让案件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依法追捕漏犯追诉漏罪,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认真细致审查证据和讯问在案犯罪嫌疑人,依法追捕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3人;发现在案犯罪嫌疑人雷某某等人还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一并制发继续侦查取证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强迫交易犯罪及恶势力集团组织特征、犯罪行为特征等强化证据收集,为下一步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夯实了证据基础。

二是公开宣告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注重从办理的个案中发现行政部门管理漏洞,通过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部门依法履职,从源头上防范民营企业遭受法律风险。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石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园区管理、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存在问题,特向园区管委会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确保企业能够正常经营生产、生活。

三是深入园区宣传调研,共建优质营商环境。检察长带队到工业园区与11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座谈,“零距离”了解企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所思、所想、所需,深入厂区宣讲政策、宣传法律、了解需求,搜集整理“防疫+复工+315维权”法律知识点,并印制宣传册300余份,对疫情期间企业绝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进行风险预警,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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