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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人民检察院诉何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及行政诉前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0-07-08  来源:本网  点击量:1565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诉

何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及行政诉前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失火  刑事附带民事  生态保护  修复补偿

【基本案情】

201924日晚7时许,何某某在石棉县新棉镇礼约村其岳父李某强家吃完团年饭,因两岁女儿吵闹要求放烟花,何某某便将购买的名为“银尾锦冠王”的烟花摆放在李某强房屋院坝下的通户公路上燃放,烟花燃放后下落的火星却引燃了房屋背后三处树木草丛。当晚,何某某及乡邻及时扑灭两处起火点,另一处因堰渠阻隔无法及时扑救,致使该处起火点迅速蔓延引发森林火灾,至20192610方被扑灭。

2019322,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4.343公顷(215.145亩),地类为乔木林地和灌木林地,立木资源直接经济损失为3662.58元。因烧毁林地系公益林,已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要旨】

    行为人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导致山火燃烧两天两夜,扑救人员两人重伤,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失火行为烧毁公益林,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履行生态修复补偿义务,促使生态环境得以恢复。同时,通过行政诉前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实现打击犯罪、公益保护、依法行政的三重目的。

【并行办理检察公益诉讼】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案件,引导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受损公益林进行价值鉴定。经四川楠山林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4.343公顷(215.145亩),造成公益林立木资源直接经济损失3662.58元。经调查核实,何某某失火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9528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通过《四川法制报》在全国范围内公告,三十日期满后无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628日,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何某某赔偿生态损失修复补偿费用3662.58711,石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当庭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赔偿生态损失费3662.58元用于生态损害修复。

    针对何某某失火案,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并行办理行政诉前公益诉讼,对石棉县森林公安局、石棉县新棉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森林防火监管职责立案调查,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开展森林防火专项巡查,落实应急处突措施,加强宣传引导。收到检察建议后,石棉县森林公安局、石棉县新棉镇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履职,采取加强领导、专项巡查、宣传教育等措施,并于两个月内书面回复,促进公安、行政等职能部门严格执法、正确履职,有效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资源环境。

【指导意义】

    1.实现刑事检察、民事公益、行政诉前的有效衔接。失火、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等行为,既涉嫌犯罪,又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生态损失补偿费用,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有效节约司法办案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保护了生态环境资源,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对生态环境破坏者依法进行惩处。既震慑犯罪,又对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更加有利于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同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依法行政。

2.通过机制建立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共同会签《关于建立森林防火公益共护联系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会议互邀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县森林资源的保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守护森林资源的工作格局。该案便是落实协作机制的成果显现。

3.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对森林保护的积极作用。何某某失火案发生后,石棉县人民检察院走访县森林公安局及各乡镇,通过全面摸排,发现县域内各乡镇均存在违规野外用火的情形。根据案件线索,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职,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调查了解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各有关部门、乡镇全覆盖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加强跟进监督,督促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坚决打好森林防火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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