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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追回基本养老金行政诉前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0-07-02  来源:本网  点击量:1171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督促追回基本养老金行政诉前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服刑人员  基本养老金  国有财产保护

【基本案情】

1.马某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124日被石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1113日起至2021512日止。马某某在201812月至20204月服刑人员期间,违规领取养老金19201.39元。

2.邓桂因犯失火罪,于201769日被石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邓某某在2017年至2018年缓刑考验期间,违规多领取养老金6095.95元。

以上两案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造成国家财产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要旨】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等文件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被羁押)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应当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被判处管制、缓刑和监外执行(未被羁押)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应当停止调整基本养老金。但由于人社部门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之间信息相互不畅、审核把关不严、政策了解不够、知晓度不高等原因,造成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导致国有财产流失。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和专业优势,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依法督促石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职尽责,追回违规发放的养老金25297.34,有效保护了国有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总体部署,在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了前述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案件线索,经检察长批示庚及成立办案组,开展立案调查。通过查询案卡信息、查阅诉讼档案、社区矫正人员材料,掌握初步资料。又与石棉县人民法院、石棉县看守所、石棉县司法局进行数据核对,统计出45岁以上女性罪犯和50岁以上男性罪犯14人。随后,通过查阅石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文件材料、询问社保经办人员予以调查、核实,查明服刑人员马某某违规领取养老金19201.39元,邓某某违规多领取养老金6095.95元,共计25297.34的事实。同时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依据《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之规定,确定石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本案监督对象。经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请示获批后,于2020617日依法向石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整改,追回违规发放的养老金;建立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机制,合法合规发放养老金,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收到检察建议后,石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积极履职,并书面回复本院:一、对于马某某违规领取养老金,已安排专人前往该人员户籍地回隆镇就该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情况开展实地调查,同时电话通知马某某家属办理退款手续,并告知回隆镇人民政府协助办理追、退款事宜。对于邓某某违规领取养老金,已通知其办理退款手续。目前,马某某违规领取的19201.39元养老金、邓某某违规多领的6095.95元养老金均已退缴完毕。二、已积极与石棉县人民法院、石棉县司法局沟通联系,加强服刑人员信息共享,及时对判处刑罚的退休人员办理停发和暂停养老金调整手续。三、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经办人员的培训教育,增进对社会保险政策的了解,提高业务经办能力。收到反馈后,石棉县检察院进一步开展了跟进监督回访,对石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整改工作进行了查看,总体效果良好。

【指导意义】

本案是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国有财产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防止国有财产流失起到了重要作用。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主动作为,开展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基本养老金专项整治行动,对内公益诉讼部门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内部通力协作,对外加强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督促石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动履职纠违,追回养老金25297.34元。在办案过程中,石棉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加强与被监督单位的沟通交流,规范检察建议刚性,对回复反馈情况进行严格跟踪落实,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落实,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避免国家基本养老金流失,有效保护国有财产,维护退休人员利益和民生基金安全,起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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